1、备用金实行审查核定制度,单位的备用金不超过规定限额,超过定额,要及时存入银行。
2、在财经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以下开支可使用现金:
(1)未纳入统发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它现金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6)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7)与其他单位正常经济往来在1000元以下的。
3、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据,并由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
4、因公外出人员返回后必须在5天内报账,结清差旅费。
5、购买物品所借现金必须及时报销结清。
6、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商品,一律不准使用现金。
7、出纳、会计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账款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管理要做到十不准:
(1)会计员和出纳员责任分明,钱账分开,不准一人兼管;
(2)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3)不准因私借用公款;
(4)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不准假造用途套用现金;
(6)不准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7)不准公款私存;
(8)不准账外存款,私设小金库;
(9)不准坐支各种收入;
(10)不准有价证券抵顶现金。
8、发现现金短少或长余时,不得私自处理,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如实向局长报告。
9、现金取送数额较大的,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必要时有保卫人员护送。
票据管理制度
1、设专人管理票据,具体负责票据管理、购入、发出、回收等项工作。
2、财政事务中心统一管理票据,乡镇各单位统一到财政事务中心领取票据。
3、对各单位核定供票数量,定期检查,定期收缴,交旧领新。
4、要严格票据领用手续,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登记册号,领发票据须统一登记编号,领用人签字。
5、不准将票据涂改、挖补、撕毁、隔号、拆本使用。
6、乡镇各单位收费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对坐收坐支的,在问题没查清处理前应暂时停发票据。
7、乡镇各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自购自制票据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