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横垅乡差旅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5-06-25 15:57 信息来源:溆浦县小横垅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俭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差旅费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本乡镇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国内公务出差。

二、定义解释: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

三、审批及报销管理:

(一)审批流程:凡因公出差工作人员应在出差前填写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及乡长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出差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二)报销管理

1.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差旅费

3.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4.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6.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依据、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7.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8.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1)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2)在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工作等时间超过1个月的,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每个月可报销一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1次,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3)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4)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5)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其往返差旅费按照本条第一点和第二点规定执行。(6)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离开常驻地参加学习的,其往返差旅费参照本条第一点和第二点规定执行。

四、报销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标准

1.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正副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乘坐主要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须报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批准。

 2.驾驶员开车出差的,按一般人员规定报销,停车费、过桥费、油费等按实报支。 

(二)市内交通费标准

1.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长沙市及省外每人每天80元;县外省内60元;县内20元。

2.出差人员由本单位、对方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三)住宿费标准

1.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工作人员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

2.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四)伙食补助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补助标准为:县外每人每天100元,县内每人每天50元。

五、其他规定

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安排好工作,特别是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出差,必须委托他人处理日常事务,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以免工作耽误。出差人员必须取得并保管好车票、机票、住宿费用发票,用于出差结束后的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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