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横垅乡财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7-07-12 15:11 信息来源:小横垅乡

小政发〔2017〕43号

小横垅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小横垅乡财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的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推动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湘财乡[2010]5号)和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溆浦县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溆政办发[2010]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我们制定了《小横垅乡财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横垅乡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小横垅乡财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和《溆浦县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我乡各村和乡属各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资金监管范围:具体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及乡集体和村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按资金来源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下达、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及乡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类监管、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补助对象的利益得到较好维护,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确保乡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财政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  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五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条  对已纳入和当年计划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补助性资金,除按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化发放流程操作到位,重点抓好公开公示、抽查核实两个环节。

1、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财政所要联系、配合和督促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限期不少于7天,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2、认真抽查核实补助情况。在上报补贴名册前,财政所要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五保户供养人数、低保救助人数、优抚对象人数、退耕还林补助面积等,进行抽查核实,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应主动配合。现场核查必须形成核查记录,核查人员签字,并由财政所长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县乡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核查记录要留存归档。

第七条  财政所根据上级要求,与有关站所一起,认真做好本乡范围内补助性资金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为下一年度纳入“一卡通”发放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要对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并把抽查核实情况向县乡乡财政管理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项目建设资金监管

第八条  乡村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件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村安全饮水项目资金、乡站所(含学校)房屋维修改造新建项目资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资金、乡敬老院建设项目资金、乡卫生院建设项目资金、乡村道路建设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其他用于乡村的各类建设性项目资金等。

第九条乡财政所增设一名“项目建设资金专管员”,负责全程参与项目审核、现场勘测、竣工验收、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同时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的信息收集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对上级和乡村本级安排并由乡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财政所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1、严格项目申报关。财政所在收到县局相关业务股室下达的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时,要及时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并在申报表中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设,并向乡财政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和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

2、严把项目公示关。财政所要将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3、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财政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实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财政所在对项目在建检查时要认真填写检查表格,并向乡财政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和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项目竣工后,财政所要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并在验收表中签署意见。

4、严把资金拨付关。对通过乡财政拨付资金的项目,要借助“ 村财乡管村用”这个平台,全面推行“一个漏斗向下”的资金管理方式。乡财政所在收到相关项目资金后要及时向乡财政资金监管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签署拨付意见后财政所将资金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验收不合格和群众有意见的或存在其他问题的,财政所应主动查明原因向乡财政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及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停付项目资金并按规定处理。对不通过乡财政拨付,实行县级报账制的项目,财政所要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乡村财政项目建设资金鼻息专用,不得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

5、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竣工验收后,乡财政要对项目建设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向乡财政所报账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要素完整的凭证。主要有“项目建设立项批文”、“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单”及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正式发票。乡财政所要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暂时未纳入财政监管的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

1、对属县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县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财政所要主动收集县财政局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避免项目重复申报,重复奖励。同时,根据相关业务股室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乡财政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和县局相关业务股室及县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2、对属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所在收到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资金等信息后,财政所要抓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夯实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基础。财政所要按照我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名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本乡的农村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乡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章   乡村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

第十三条  加强我乡财政预算收入管理。本乡的所有收入和上年结余资金等都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全面清理预算外收入,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它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深化“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进一步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改革要求,完善有关制措施,全面监督乡财收支管理。乡财政预算编制由乡财政所根据县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安排共同编制,实行预算部门化、部门预算项目化。采取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办法,切实保障我乡财政支出预算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预算,准确核定乡村基本支出,落实定员定额管理;在支出预算中硬化基本支出,细化公用支出、优化项目支出、强化预算约束,按照“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支出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五条  加强我乡部门财务核算和预算经费检查。由财政所将我乡机关、站所、学校等单位的账务全部纳入中心核算和报账。财政所要指导各相关部门编制预算,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审核单位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加强我乡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控制盒化债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本乡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全面掌握我乡债务变化情况,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特别是要搞好乡村干部垫交农业所债务的清理的核实锁定工作。财政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持以会计法规为准绳,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坚持做到:“借债项目一个不批,借债采购一件不办,违规消费一分不报”,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乡财务统管单位非工资性支出的原始凭证实行县乡共同审核把关。即先由乡财政所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发票的基本要素及资金来源进行初审,再由财政所统一送县乡财政局复审,经审核合格并加盖审核人“已审核”的印戳后,财政所方可付款入账。对无资金来源,借钱消费和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一律退回原单位不予报销。各财务统管单位非工资性支出的原始凭证每月至少要向县乡财政局送审一次,凡未按规定送审的,一律停拨经费。

第十七条  加强我乡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各单位添置资产要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先申报批准,再统一采购,处理资产时要向财政局相关部门申请,经资产评估确定处理价格,乡财政所要参与资产添置申报审批、资产处理价格评估、资产卡片录入和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推行“村账乡代理”。财政所要对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乡财政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和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财政所要会同乡经济发展中心村级财务管理人员积极推行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村级票据管理,实现村级账务的专账、专人核算。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于列入我乡预算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所要会同站所加强项目论证、立项、申报、实施等各环节的监督。对县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未列入我乡财政预算的资金,财政所要到相关业务股室将文件、资金等信息进行了解,以保证全面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对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资金,财政所在收到相关的政策文件、资金等信息时要积极协同监管。财政所要加大对上述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及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上报乡财政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和县局相关业务股室及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财政所要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金额及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收益人等情况进行公示,避免暗箱操作。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基础数据采集、管理,并按照要求做好公示,防止数据不实。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机制。财政所要认真梳理各类乡村财政资金,明确监管的重点环节,提高监管效率。要对本乡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农民补助资金,严禁暗箱操作,严禁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严禁虚假立项骗取套现项目资金,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项目资金,严禁瞒报、少报、漏报资金,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否则,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被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的财政资金要如数追回,并移送乡纪检部门实行问责;对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配套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乡村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我乡成立了乡村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张晓阳负总责,乡长刘军涛任组长,贺德平和谭小辉任副组长,彭中来、车灯、刘维达为成员。

第二十四条  建立我乡财政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机制。结合我乡财政收支总量与重点、资金性质、结构于效益,量化考评指标,每半年出具绩效评价报告。重点分析收入、支出、债务增减及资金使用绩效等,定期下达绩效考评意见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来整改意见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管工作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确保我乡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乡财政资金监管领导小组每年要对各村和乡属各单位的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在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中积极配合,认真负责的要给与表彰,对工作不负责,工作开展不力不配合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