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发〔2024〕34号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对象的动态管理,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抚对象范围
在我镇享受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
二、动态管理方式
各村(社区)要加强对本辖区优抚对象的管理,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统计在每月20日之前上报镇退伍军人服务站,并在优抚对象信息库中进行更新。
(一)新增人员的管理
按照政策规定和各类优抚对象身份认定申请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及时受理个人申请,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经调查核实、初审、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在身份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镇退伍军人服务站。同时,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优抚对象补助发放变更表》(附件),经服务站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局。
审批确认身份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发放时间:新评和补办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自确认的次月起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自确认的当月起发放;退役残疾军人自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次年1月起发放。符合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待遇条件的,年满59周岁11月份开始申请,次年1月起发放。
(二)核减人员的管理
每月2日前,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辖区内上月优抚对象死亡人员进行统计,经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每月10日前,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及时核对上月公安部门销户信息,对村(社区)上报的信息进行复核,将本月核减人员和新增人员汇总填写到《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发放变更表》,经乡镇分管领导、服务站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局,同时调整“一卡通”系统抚恤补助发放人员信息。
三、有关要求
1、各村(社区)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作为,主动查找、发现和整改问题。认真做好动态管理工作,上报信息数据要及时、准确,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瞒报。
2、各村(社区)要对重点优抚对象(发放补助)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整顿,重点对死亡、假身份等人员进行彻底清查,坚决杜绝优抚对象死亡后吃空饷、存在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待遇等现象的发生。
3、对因核实不严、信息上报不及时或漏报、瞒报等问题,发生冒领的,除如数追回资金外,还将报镇纪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水东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