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镇关于印发《三江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01 16:33 信息来源:溆浦县三江镇

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溆浦县三江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溆浦县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三江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 

1.排查预警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充分发挥镇、村(居)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站)、调解员和治保员、网格员、信息员的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排查化解辖区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镇属各部门指导督促所属行业、系统、企业、单位切实加强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层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和常态推进的工作制度;关注舆情,加强预警网络建设,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动态,为发现解决问题提供预警性信息。

2.分析研判制度。严格落实镇村(居)两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制度,镇属各单位、镇综治办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村(居)、单位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研究解决重大矛盾纠纷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隐患。协调会议要形成纪要,报镇党委政府备案。征地拆迁、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土地山林纠纷、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在重大工程实施前、周期性时段到来前加强分析研判,切实增强矛盾纠纷排查和分析研判的科学性、实效性。

3.风险评估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实施重大工程、出台重大政策的前置条件和刚性要求,按照“谁立项、谁实施、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决策主体单位的“双评估”责任,做到“两个全面覆盖”,实现“两个全

面落实”。完善评估报告机制、等级预警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评估不深、不细、不准、不严。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评估或无视风险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形成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

4.联动调处机制。坚持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

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着力构建动态采集、实时研判、应对处置、移交转办、督导考评、衔接协调的协作联动机制,切实发挥联村领导、驻村干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自然资源所等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联合调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

5.化解告知制度。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合作,落实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救济方式和渠道的要求;落实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对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要告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6.效力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保障辖区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得到实现,维护调解活动的严肃性。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仲裁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可以引导当事人申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其效力。

7.检查督办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检查督办,确保动态排查、分析研判、化解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列入镇党委的重要议事范围,加强跟踪问效,推动问题解决。

8.相关法规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关文件,从法治层面推进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9、健全日常工作机构。镇平安建设办公室为全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统筹常设机构,三江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自然资源所、六办三中心一大队及镇辖各村(居)委会为成员单位,镇党政领导、行政干部职工和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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