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井镇六大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发布时间: 2023-07-12 16:44 信息来源:溆浦县双井镇

六大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层面内部控制主要包括预算业务控制、收支业务控制、政府采购业务控制、资产控制、建设项目控制和合同控制,这些业务涵盖了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的经济活动内容。

4.1.预算业务控制

4.1.1预算业务概述

规范预算管理的工作程序,明确年度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控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加强预算业务各环节的风险管控,促进预算业务在提高单位各项业务管理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预算”是指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是单位业务活动的财力支持和经济活动的基本依据。“预算管理”是指对单位各项业务的控制,包括对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控制和绩效评估等五个环节实施的有效控制。

主要职责分工

1)各职能机构

各职能机构是单位预算的编报和使用主体,负责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根据本机构的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对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细化;负责按要求对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工作及相关岗位;负责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工作计划的调整及单位的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负责根据预算批复结果和相关规则执行预算;对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监控及决算工作。

2)财务室

财务室是预算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预算工作小组审定后,督促各职能机构和岗位落实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拟定预算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报预算工作小组审定;负责组织和指导各职能机构开展预算编制工作;负责汇总、审核各职能机构提交的预算申报资料及预算草案;负责对财政/上级单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细化,确定预算执行规则;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预算、决算草案;汇总审核各职能机构提交的预算追加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工作小组审议;负责对本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和监督检查。

3)预算工作小组

预算工作小组一般为非常设机构,主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预算工作会议开展工作。负责审定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预算管理的政策、办法和要求;研究审定单位预算草案,特别是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听取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大会,督促各职能机构按照进度执行预算并改进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审批预算追加调整方案;审定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4.1.2.预算业务控制与流程

预算管理流程重点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批复、预算审批下达、预算指标分配发布、预算追加调整、预算执行申请、决算与绩效评价等子流程,贯穿于全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

1)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是全预算管理活动的起点,各机构应按预算编审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本机构职责及工作规划,合理安排本机构业务活动,提出预算建议数,并填报基础数据资料,提交财务室。预算编制的作用,一是加强计划管理,通过预算编制使各机构提前规划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二是提供基础数据,通过各机构提交预算建议数及基础数据资料,可以使预算管理部门掌握各机构的实际情况,为预算后续审核及批复提供依据。

2)预算分解

预算分解,是指把财政或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或预算批复数按一定的原则分解细化到各个机构,各机构根据经审批的细化数据调整细化机构的预算额度。通过预算分解,可以将财政或上级部门的预算控制数或批复数在全内部各机构之间进行综合平衡,保证各机构预算数据符合财政或上级部门的指导方向和编制要求。

3)预算审批下达

预算审批下达,是指将财政或上级部门的最终批复预算数据细化分解,经内部审批后下达各机构的过程。通过预算审批下达将全的预算批复数据合理的分配到各个机构,各机构应严格执行,非经规的追加调整程序不得调整。  4)预算指标分配发布

预算指标分配发布,是指各机构依据财政或上级部门下达的最终预算金额编制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汇总后形成全的资金使用计划并与国库指标进行匹配,财政或上级部门批准后再下达到各机构的过程。  通过预算指标分配发布,形成各机构最终细化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各机构应严格按计划用款。

5)预算追加调整

预算追加调整,是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预算追加调整工作模式。对于无预算事项或超预算事项原则上不得执行,对于确需执行的,须按规定的追加调整流程,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跨类项目,不允许调剂,同类项目间可以调剂,但须按规定的追加调整流程,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预算准备金各机构不得直接使用,必须按规定的追加调整程序,经过审核批准后使用。

6)预算执行申请

预算执行申请,实际上是以此为管理手段,使全的年度工作计划得以有效落实,确保最后工作结果符合整体规划要求。通过预算执行申请可以保证各机构的预算工作按照计划有序进行,通过执行审批也可以使领导了解全开展的各项工作。

7)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和协议及自行采购,是指各机构使用各级财政和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除严格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原则,遵照相关法规和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进一步划清采购工作内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采购工作顺畅开展。

8)执行分析、决算与绩效评价

执行分析、决算与绩效评价,是通过对各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定期编制预算执行月报及分析报告,使单位领导及上级部门及时了解预算的执行进度,通过编制年终决算对一年的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分析,既为年度绩效考评提供依据,也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基础数据资料。

4.1.3.预算业务控制制度

溆浦县双井镇人民政府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规范单位内部控制,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二条成立预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控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协调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部门,做好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由领导班子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单位负责人是预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预算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务室,履行具体预算管理工作职能。

第五条预算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与批复、预算执行、决算与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汇总并上报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七条各部门为预算执行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申报、执行、实施、日常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自觉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批复

第十条加强预算管理。根据县财政局的部署,召开预算编制会议,全面把握预算编制政策和要求。预算编制贯彻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细化编制,确保工作运行。

第十一条规范预算编制。按照县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工作职能和工作重点、目标和任务,组织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审程序。

(一)财务部门根据县财政局要求,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申报年度部门预算。事业单位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建议,各部门编制有关项目预算,经部门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报财务部门。

(二)财务部门审核汇总,提出部门预算建议,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和局长审阅,并根据审阅意见进行调整后,按规定时间向县财政局提交部门预算建议数。

(三)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

(四)财务部门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并按照“三重一大”等议事决策规则要求,将部门预算报班子成员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班子成员办公会议决议进行修改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五)财务部门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进行指标细化落实。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内容。单位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编制。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财务部门在与各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核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基础资料,确定收入来源,编制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编制。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中:事业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照人员基础信息及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项目支出按照要求分类细化,合理编制。

(三)预算内容要详实完整,项目具体细化,数据来源准确。按照供给与需求相结合的原则,预算要留有余地,不得编制无来源的收入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项目评审制。部门预算编制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核,项目支出预算要经过科学论证。对于建设工程、大型修缮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需先进行项目评审,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以确保预算对单位经济活动的控制。

第十五条部门预算在正式上报之前,需经预算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研究,进行集体决策。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加强预算收入管理。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七条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所有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各股室和所属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如需追加和调整预算,需经局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县财政局批准。  第十九条加强预算执行效果管理。运用财务信息系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预算执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章决算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决算编制

(一)严格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格式、要求编制决算。

(二)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

(三)决算报表要保证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四)决算报告要结合工作实际,收集数据资料,加强数据分析,找出预算、决算差异,客观详实地撰写预算结果报告。决算报告由各部门提供项目执行有关资料并报财务部门。

(五)财务部门负责汇总部门决算,经单位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预算绩效管理

(一)预算绩效管理由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组成。

(二)预算绩效目标设定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制定明确、细化、量化、符合客观实际的绩效目标。

(三)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四)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预算执行结束后,财务部门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形成绩效报告。

(五)绩效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4.2.收支业务控制

4.2.1.收支业务概述

引导和规范单位收支业务控制各环节的风险管控,促进收支业务控制在提高单位公共服务效率和效果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收支管理”是指收到的财政性经费额度或拨款应及时入账,各类收款行为应合法合规,及时入账,需上缴财政的应及时上缴;建立健全支出(人

员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等)执行机制,支出事项申报理由充分,实际开支符合有关规定,原始凭证合法有效,会计核算准确;严格各类付款审批,手续齐备,支付准确。

主要职责分工

1)各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指单位内设机构,是单位收支业务实施的主体。负责编写收入事项请示、协商收入的具体事宜,开具收费通知单等;负责提出经费支出申请,编制重大业务事项方案等;

2)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

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负责审核收入支出事项。

3)财务室

财务室是收入与支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收支内部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收入项目,确保各项收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各职能部门在涉及收支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支及时入账,严禁设立账外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完整记录、反映单位的收支业务;对收支业务进行分析和对账工作,根据收支预算、所掌握的合同情况对收支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定期与职能部门进行对账,判断有无异常情况;对收入业务的检查,包括定期检查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到规定银行账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对支出业务的检查,包括定期检查支出款项是否按照预算要求进行支付,支付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4.2.2.收支业务控制制度

溆浦县双井镇人民政府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收支业务管理工作,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二条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编制范围,全面真实反映单位实际收入情况。

第四条加强收入管理。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非税收入开具财政收款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二)签订的收入合同,需交财务部门做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三)定期检查收入合同执行情况,加强往来款项的清理,对应收未收项目查明情况,落实催收责任,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五条严格收入票据管理。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必须履行规定手续。收入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等,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做好废旧票据管理工作。

第六条应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岗位相互分离,收入和票据定期核对。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条单位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等。  第八条加强预算管理。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明确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支出事前申请。

(一)申请支出事项必须有预算指标,无指标或超指标的支出不能进行申请。

(二)申请支出部门凭依法取得的合法票据,送财务部门审核,按照授权审批权限进行逐级报批。

第十一条按照审核批准后的支付凭证支付款项,进行会计核算。出纳人员复核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按照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办理业务,原则上不准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或不当使用。

第十三条对票据不合法、签批手续不规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债务管理

第十四条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举借债务,不得对任何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资金担保业务。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4.3.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控制

4.3.1.政府采购业务概述

规范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业务有条不紊实施,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采购管理”,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和服务的行为。

主要职责分工

1)主管领导。批准采购计划、采购供应商及合同。

2)业务股室。负责本业务股室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制,确定中标结果,组织验收。采购资料的收集及归档。

3)采购岗位。负责采购预算编制、选择合格供应商、供应商情况的收集、组织采购招投标,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物资抽验,资金支付申请,合同纠纷及诉讼的处理等。

4)财务室。负责汇总编制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负责对采购资料合同审核、登记和保管;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等

4.3.2.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制度

溆浦县双井镇人民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指单位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依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政府采购按照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政府采购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年度采购计划。

(二)负责审核、上报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三)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四)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制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五)汇总分析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六条有关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拟定政府采购计划,报财务部门审核汇总。

(二)实施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三)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申报、审核、报批、招标、投标、评标、验收、结算、归档等相关工作。

(四)严格遵守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七条政府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采购,不得把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九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一)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范围、数量、金额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采购专业性设备应附有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采购计划通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报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审批后的政府采购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签订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确定,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有关部门应将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及时书面报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验收与结算。

(一)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组建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二)验收小组成员不得由请购、采购、财务部门人员担任。

(三)供应商供货完毕,经验收合格,凭验收证明办理款项支付,送财务部门做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新增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档案,做好政府采购文件、档案保管工作,防止遗失、泄漏。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登记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答复、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项目成果、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定期通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采购业务开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采购风险,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应依法公开。

第十七条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采购内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工作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监督。纪检监察室参与和监督重大政府采购事项。

第十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不按规定招标或分拆项目规避招标、擅自变更采购项目及方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4.4.合同控制

4.4.1.合同业务概述

规范合同管理中的各项具体工作,促进单位加强合同管理,以规避法律风险的发生,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地开展。“合同管理”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主要职责分工

1)主管领导。负责对合同签订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确定项目合同及其修改的签署、合同纠纷的处理等。

2)合同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合同会签及提出相关意见;组织所经办合同的资信调查、谈判、起草和签订,并对合同的可行性负责;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评价;所经办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验收及结算业务;搜集整理所经办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中有关资料;及时记录合同的基本内容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建立合同台账;负责保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等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建立合同档案;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真实、准确地填写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表,并及时向财务室和办公室报送合同及报表;发生合同争议时及时向办公室和分管领导等汇报;负责或参与合同争议及诉讼处理,并及时提供处理争议及诉讼的有关证据。

3)办公室。负责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合同文本归档、合同信息的统计分析;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签约工作;合同的编号、登记台账及档案管理;监督和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和解除工作;负责对各机构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4)财务室。负责项目合同会签及合同修改签署;负责与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沟通;根据合同进展结算相关资金等。

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合同的订立、履行、修订、解除等流程及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发现问题向有关领导报告,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

4.4.2.合同业务控制制度

溆浦县双井镇人民政府合同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业务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外签订、履行的劳务、买卖、租赁、建设工程、运输、仓储、保管、购买服务等各类合同管理。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三条合同调查

(一)建立合同调查报告制度。在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需履行调查工作程序,认真调查有意订立合同所有当事人的经济实力、行业地位、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及信誉等,并出具调查报告。

(二)建立合同复核机制。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合同调查报告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告主管领导,研究确定合同谈判对象。

第四条合同谈判

(一)合同谈判实行联席制度。相关部门应组成由业务、技术、财会、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小组联合进行谈判,不得一人直接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二)资金额度较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经济合同,谈判前应咨询外部专家,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合同谈判。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参加合同谈判人员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物美价廉、满足需要的原则,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和厉行节约为宗旨,不得在合同谈判中假公济私、牺牲本单位利益谋取私利。谈判的重要事项和各方意见,应当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合同文本拟定

(一)根据合同谈判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二)合同采用统一标准文本,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条合同审核

(一)建立合同会审制度。相关部门应组织由业务、技术、财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共同对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联合会审,并对合同审核结果全面负责。

(二)重大经济合同应聘请法律顾问和外部技术专家审核合同条款。

(三)相关部门依据合同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文本,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重大经济合同应履行集体议事决策程序。

第七条合同签订

(一)合同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由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二)严格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需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生效。

(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

第三章合同履行

第八条合同履行情况监督

(一)合同履行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

(二)驻机关纪检组监察室对机关重大经济合同签订进行监督。

第九条合同纠纷

(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四章合同结算

第十条合同价款支付

(一)合同经办人员应收集原始凭证资料,经审批后,及时提交办公室,办理合同结算。

(二)办公室对合同条款和结算票据进行审核,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结算,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五章合同档案

第十一条合同登记归档

(一)相关部门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补充或变更、解除等情况。

(二)合同文本应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并及时归档。

(三)加强合同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六章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气起施行。

4.5.建设项目管理控制

4.5.1.建设项目业务概述

规范项目管理中的各项具体工作,促进单位加强项目管理,以规避法律风险的发生,确保建设项目活动合法合规地开展。“项目管理”是本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造、安装活动,包括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设备安装和大修等。

主要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对项目审核批准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有决策处置权。负责项目的审核、实施、验收等全面工作。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业务领导任成员,成员由财务室、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等组成。各机构应结合自己的工作承担项目建设中的相应责任。

2)财务室。负责总体协调及申报工作、项目批复后预算资金落实、预算资金拨付、监管及项目核算。资金运作严格按批复项目内容执行并负责对相关资料的保管及归档等。

3)业务股室。负责归口项目预算的初始动议,提议预算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项目必要性,提出建议书;项目(预算)执行阶段的招投标及定标,监督管理项目运行、验收及资产移交;项目全部资料整理归档留存等。

4)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施工、资金拨付、竣工移交等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工作。

4.5.2.建设项目业务控制制度

溆浦县双井镇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建设项目管理,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溆浦县双井镇人民政府申报和承建财政部管理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省、市、县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县建设项目及投资实行由财务部门及相关业务股室统一计划、集中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财务部门及相关业务股室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相关建设规划,组织项目申报、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开展限额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相关股室负责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日常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以及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行业及地方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建设项目,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设,纳入湖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集中监管电子信息平台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在信息系统内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从建设项目的提出到组织实施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评估(审)、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门及相关业务股室依据相关项目申报指南和中央、省、市、县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财务部门及相关业务股室依据项目相关建设规划和国家投资政策及建设需要,自行或委托相关股室编写项目建议书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要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出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设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对社会、生态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项目内容和规模、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的进度安排及建成后效果。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应当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规划、用地、环境、节能等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情况、项目功能(服务)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论证、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组织与管理、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分析、运行保障与效益分析、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一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制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方案,包括制定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一)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不招标。招标范围应包括招标具体内容及估算金额。对于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二)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拟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以下内容不得列入项目建设:

(一)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或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内容;

(二)非安装、非工艺要求所必须的设备、仪器、器具,以及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

(三)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和省预算内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十三条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以下前置审批文件(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需要选择):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新征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要求,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涵盖项目所有建设内容,满足技术要求和使用功能需要,并达到设计深度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仪器设备清单和概算书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落实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市政配套等外部条件,办理交通、绿化、消防、人防、环保、文物保护等专项许可,完成项目报建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并应组织相关专家做好施工图核查工作,确保施工图设计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确保工程总投资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图设计经有资质的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审核工作,形成项目初步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相关股室负责汇总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并报县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批复文件和建设进展,按年度提出本单位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需求,由相关股室上报纳入中央预算内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省预算内项目投资计划由相关股室汇总后报送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前期工作经费列入项目概算内,随相应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报建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完成施工计划备案,依法取得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并完成项目资金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进口仪器设备审批等。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仪器、设备、材料的招标和采购要根据项目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服务、货物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合理分包、划分标段,不得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仪器设备材料采购等经济活动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应明确范围、成果、数量、质量、标准、进度、价款等条款合同标的要求,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风险分担原则、质量保证期限和履约担保形式等,并约定价款调整等合同变更事项的范围、幅度和程序等。

第三十条积极推进项目建设专业化管理组织实施方式。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阶段性工作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复文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在确保实现建设目标和功能的前提下,可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优化完善提升,并将投资变化控制在批复总投资范围内。优化过程的决策文件及相关资料应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确因客观原因发生以下变更的,应报相关股室,由相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招标方案的;

(五)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六)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的,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10%的。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管理。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洽商,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协调总包、分包、材料设备供应等各方工作,有效推进施工进度。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施工安全。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认真落实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建设项目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验收规范,认真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中间验收。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完成,并履行相应的专项验收、交工验收及审查、备案手续后,在试运行基础上,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设情况和建设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回顾,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收集整理项目建设档案,撰写总结报告,开展初步验收。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变更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档案资料情况、竣工决算情况、运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成效、有关问题及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竣工验收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合同和招投标文件;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其说明书、设备技术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签证和技术核定单;

4、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5、有关施工记录和构件、材料合格证明文件;

6、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二)竣工验收实施

1、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

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对照验收基本要求进行自查自验,合格后向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部门组织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共同参与,完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检查;

3、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若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验收保准,应责令施工单位即刻进行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待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4、根据工程规模不同,将工程验收情况报告分别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四)验收标准:

1、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其中“合”指达到工程项目内容要求;“不合格”指工程项目没能未达到设计要求。具体评定标准依据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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