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畜牧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范围
重点排查饮用水源地上游或上坡的养殖场。饮用水源地不分大小,除了县、乡级饮用水源地外,单个的水井也不要放过。排查范围采取双向排查机制,即:一是先以饮用水源地为中心,排查方圆10-20公里范围的养殖场;二是再以该养殖场为中心,核实方圆10-20公里范围内的存在的饮用水源地。此次排查的养殖场包含猪、牛、羊、蛙、禽类及特种养殖。
二、时间安排
排查整治时间自2025年3月13日至4月3日,分三阶段进行:
1、摸底排查阶段(2025年3月13日-20日)。对畜牧水产养殖场开展排查,真实准确记录养殖场名称、养殖品种、养殖场地址、存在的环境隐患问题、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情况等汇总,并按时统一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形成整改问题清单。
2、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3月21日至3月30日)。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清单进行梳理,能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督导单位、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销号标准。
3、总结验收阶段(2025年3月31日-4月3日)。梳理近段工作,查漏补缺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
三、排查整治要求
(一)查清养殖行业基本情况
对养殖行业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用地、行政审批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查清污染现状及手续合法性。具体内容包括:
1、场址用地是否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城市和城镇人口集中区域等环境敏感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手续办理情况,包括是否办理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国土用地、林业许可、水土保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
3、污染防治(含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排放情况;
4、对周边饮用水源地是否存在环境隐患。
(二)查处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养殖行业各类违法行为,分类治理,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按整治时限要求整改到位。
1、对地处禁养区、基本农田及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养殖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2、对未建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除依法处罚外,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3、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及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
4、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期整改。
四、职责分工
水管站:负责排查饮用水源地及农村饮水工程水源附近养殖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并登记在册。(责任领导:蒋志检)
畜牧站:负责对全镇畜牧养殖行业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资料。(责任领导:刘 兴)
各村居:协助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工作,并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对有问题的畜牧养殖场所及时上报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镇生态办。(责任领导:各联片领导、驻村干部)
五、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长舒林波担任组长,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刘兴及副镇长蒋志检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余党政领导任副组长,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生态办公室负责人及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生态办公室(联络员:张铁 18670481583)。
六、排查重点
重点查养殖场的应急池、沉淀池、氧化塘等大量积(蓄)污水的设施的安全状况。一是相关设施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污水外溢的问题。二是相关设施的建筑结构是否稳定。是砖混结构,还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是泥土结构。对于砖混或泥土结构的,要仔细观察其稳定性情况,是否有坍塌、流失等风险,如果没有把握,要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给应急、农业、水利、自规等部门进行专业评估,涉及偷排漏排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