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观音阁镇饮用水源地畜牧水产养殖环境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29 15:51 信息来源:溆浦县观音阁镇

为进一步加强畜牧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范围

观音阁镇9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或对饮用水源地存在环境隐患的畜牧水产养殖场,包含猪、牛、羊、蛙、禽类及特种养殖。

二、时间安排

排查整治时间自2025年3月13日至4月3日,分三阶段进行:

1、摸底排查阶段(2025年3月13日-3月20日):生态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畜牧水产养殖场开展排查,相关部门配合,真实准确记录养殖场名称、养殖品种、养殖场地址、存在的环境隐患问题、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情况,填报形成整改问题清单。

2、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3月21日-3月30日):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清单进行梳理,能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督导单位、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销号标准。强化属地管理意识,督促辖区养殖场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集中力量开展开展督导帮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

3、总结验收阶段(2025年3月31日-4月3日):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

三、排查整治要求

(一)查清养殖行业基本情况

对养殖行业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用地、行政审批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查清污染现状及手续合法性。具体内容包括:

1、场址用地是否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基本农田、生态红线、人口集中区域等环境敏感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手续办理情况,包括是否办理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国土用地、林业许可、水土保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

3、污染防治(含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排放情况;

4、对周边饮用水源地是否存在环境隐患。

(二)查处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养殖行业各类违法行为,分类治理,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按整治时限要求整改到位。

1、对地处禁养区、基本农田及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养殖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2、对未建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除依法处罚外,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3、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及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

4、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期整改。

四、职责分工

生态办:负责查处养殖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行业依法予以取缔;

国土部门:负责对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养殖行业进行整治,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搬迁或取缔;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在禁养区养殖行业进行整治,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搬迁或取缔;负责配合县级相关部门指导养殖行业规范化建设。

生态办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一起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养殖行业开展摸底排查,督促指导其开展整治及协调有关矛盾纠纷,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

五、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游祖军任组长;党委委员、副镇长谢向宇、副镇长舒睿任副组长;生态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生态办(联系人:贺维娜 13874587360)。

六、工作要求

1、强化协作。养殖行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涉及面广,范围大,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指导养殖行业规范化建设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态办要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加大养殖行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做好养殖行业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2、建立准入机制。要对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项目建立准入制度,严把审批关。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禁养区政策,无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手续和环保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污染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3、加强宣传引导。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养殖业主防治污染的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附件:1、观音阁镇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环境隐患排查表

2、观音阁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清单


附件1:

观音阁镇饮用水源地畜禽水产养殖环境隐患排查表

序号

养殖场名称

地址

养殖规模

现存栏数

主要环

保设施

污水是

否外排

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本次摸底排查包含猪、牛、羊、蛙、禽类及特种养殖。

初审:王凌俊 复审:向大伟 终审:武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