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思蒙碧水丹霞景区旅游资源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 2022-10-10 15:33 信息来源:溆浦县思蒙镇

思政发〔2022〕36号

溆浦县思蒙碧水丹霞景区旅游资源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思蒙碧水丹霞景区(以下简称思蒙景区)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思蒙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思蒙景区旅游资源,是指思蒙景区旅游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溪河、湿地、山林、植被、水体、地质遗迹、古遗址、石刻、古建筑等自然和人文资源。 

第三条本制度保护范围:以溆水为核心延伸区域,西至屈子峡,东至桃源洞天,北以031县道、河岸线为界,南以河岸线含植物园、三闾滩片区为界限。

第四条思蒙景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思蒙景区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协助旅游主管部门景区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根据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对不同类型旅游资源的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等文物古迹,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实行专人重点保护,并落实防火、防洪、防盗、防破坏等措施;

(二)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登记造册,挂牌标示,严加保护,并落实复壮措施;

(三)对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景观景点采取必要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七条 思蒙景区内各村(居)委会、事业企业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工作,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层保护网络,完善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保护管理工作,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景区入口处设立相关标志,并沿划定范围设立界碑(桩)、标明保护区界、提示警示标志。

第九条 实行景区全域封山育林,强化绿化责任制,落实封禁措施,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十条 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整治,对景区内山地、植被、河道、水体实行一体化保护,共同维护景区内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按照溆水全流域禁渔的要求,加强巡查检查,依法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确需在思蒙景区内占用土地的,应当严格遵守保护规划,依法审批。

第十三条 在思蒙景区内建设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植被、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与破坏。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四条 依据旅游法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之规定,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采砂、取土、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风景林木;

(五)伤害、捕捉野生动物;

(六)围网养鱼或其他可能影响水体水质的养殖活动;

(七)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器具或方式;

(八)在禁火区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等违规用火;

(九)其他危害或者破坏景区内资源的活动。

第十五条 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一)大型集会、游乐、文化、体育等活动;

(二)设置、张贴、制作商业广告;

(三)其他影响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六条 保护思蒙景区景观和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景区内的事业单位、团体、企业,居民、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自觉保护景区内的所有资源和各项设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或向主管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各自所在地的清扫保洁、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作,确保游览环境清洁。

第十八条 对于在景区内擅自从事建设施工、生产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或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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