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农(动监)罚〔2026〕5号

发布时间: 2026-09-23 15:19 信息来源: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贺德旺,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419721011****,住址:湖南省溆浦县水东镇联合村。

当事人贺德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依照怀化市农业农村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怀农交办〔2026〕7号),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贺德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一案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贺德旺于2026年2月10日申请动物检疫证明,从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水东镇志成家庭农场将140头生猪运往郴州市资兴市惠康肉品经营有限公司。郴州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27日向怀化市农业农村局移送线索函,称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贺德旺将140头生猪未按产地检疫目的地抵达郴州市资兴市惠康肉品经营有限公司,没有入场查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

1、怀化市农业农村局案件交办通知书,证明案件来源;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6年9月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农(动监)罚告〔2026〕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之规定。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检疫)序号54:“裁量阶次:一般处罚:未发生动物疫病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此,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二千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溆浦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扫描缴款书上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持缴款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迎宾路支行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8日

初审:张金臣 复审:粟深坚 终审:李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