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溆农(动监)罚〔 2026 〕1号

发布时间: 2026-06-17 14:50 信息来源: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袁哲,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1月,身份证号:21072619831108****,辽宁省黑山县绕阳河镇十五户村。

当事人袁哲未经指定通道跨省境运输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依据举报问题线索,2026年4月22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低庄镇四都志成牛交易市场门口现场检查发现车牌号为:辽GM8860的货运车载有活牛38头,经调查询问核实,当事人从辽宁黑山运输活牛38头跨省境进入湖南时未经指定通道。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照片,现场确认;

2、现场勘验记录一份,现场事实认证;

3、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

4、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资料,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6月10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农(动监)罚告〔2026〕1号,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拟对上述违法行为做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本机关认为:袁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二十六项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袁哲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溆浦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扫描缴款书上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持缴款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迎宾路支行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7日

初审:张金臣 复审:粟深坚 终审:刘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