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溆农(饲料)罚〔2026〕1号

发布时间: 2026-05-26 10:27 信息来源: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溆浦县播恩华瑞销售店(康秋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4MAE24LKT85             

住所(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雩田镇龙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康秋红                               

身份证件号码:36242719881214****               

当事人拆包、分装销售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5月7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举报人称2026年4月24日在拼多平台购买到溆浦县播恩华瑞销售店拆包、分装销售的播恩K551乳猪专用全价饲料,要求我局对被投诉人的违法事实予以核查等申请。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溆浦县祖市殿镇水田庄市场的溆浦县播恩华瑞销售店门店开展执法检查,该店为单门面,在该店中央的桌子上发现拆包、分装饲料三包,在门店右边饲料摆放区饲料后面发现一袋已拆封的半包小鸡配合饲料。执法人员当场拍摄了现场照片,在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后立案,于2026年5月14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

经查:当事人涉嫌拆包、分装销售饲料,在拼多多平台拆包、分装销售播恩K551乳猪专用全价饲料3单,得销售款11.7元,在门店拆包、分装销售临桂漓源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漓源小鸡配合饲料19公斤,得销售款76元。合计得销售款87.7元。2026年5月14日,投诉人与当事人达成和解,投诉人向我局出据了《投诉举报撤诉申请书》。

当事人其行为已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一份;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拆包、分装销售饲料的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拆包、分装销售饲料的违法事实及销售的数量、价格等。

4、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人的合法授权。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本机关对拆包、分装销售饲料的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7、拼多多销售截图;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拆包、分装销售饲料的数量、价格。

8、已拆包、分装的临桂漓源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漓源小鸡配合饲料21公斤;证明当事人在门店内拆包、分装销售饲料的事实。

9、已拆包、分装的饲料照片1张,已拆包、分装的饲料原外包装照片1 张;证明当事人拆包、分装销售饲料的事实。

10、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拆包、分装销售饲料的情况。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证明本机关法定时间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

12、《投诉举报撤诉申请书》;证明当事人与投诉人的和解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9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当事人拆包、分装销售饲料: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0,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具体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至4500元的罚款。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并与投诉人达成和解,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拆包、分装销售饲料,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7.7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漓源小鸡配合饲料21公斤;

 3、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溆浦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扫描缴款书上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持缴款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迎宾路支行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溆浦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怀化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6日

初审:张金臣 复审:粟深坚 终审:刘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