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溆农(种子)罚〔2025〕2号

发布时间: 2025-11-14 10:30 信息来源: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溆浦县城中种子店(武丽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4MA4PDGTF9M  

住所(住址): 溆浦县卢峰镇民主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武丽英       

身份证件号码:43302419680728****           

接群众市长热线电话投诉反映:“溆浦县城中种子店经营鄂荆糯6号种子不纯正”。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溆浦县电影院旁边的溆浦县城中种子店(武丽英)门店进行了执法检查。该店办有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正常经营。该店为单门面,经营面积约35m²,门面前后隔开,前部为种子经营区,后部为农药经营区,在该店的种子经营区未发现鄂荆糯6号及包装袋。经查询该店的购销台账,其购销台账显示:2024年12月27日从怀化先进种苗李建军处进货鄂荆6号1件60斤,8元/斤,共计480元。2025年1月8日分别于10元/斤卖给溆浦龙潭农资经营者张湖安30斤(4月27日退回21斤),卖给桥江农资经营者高本烟20斤(4月27日退回21斤)。2025年4月30日和5月5日武丽英以进货价退回李建军22斤和9斤。除卖给张湖安和高本烟外,该店自己也销售了9斤(10元/斤90元)。经询问,鄂荆糯6号的规格为:500g/包,产地:湖北荆州农科院。经查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1168号公告,该种子已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经营、推广。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场拍摄了现场照片。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后立案,于2025年11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已经停止经营、推广种子”“鄂荆糯6号”29包,货值290元,销售所得290元。其行为违反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停止经营、推广种子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停止经营、推广种子的违法事实及种子的来源、数量、价格。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鄂荆糯6号”购销台账及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经营“已经停止经营、推广种子”“鄂荆糯6号”的事实。

5、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停止经营、推广种子的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1168号公告及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目录(第二批),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7、和解协议书,证明当事人积极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影响的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当事人经营“已经停止经营、推广种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化解消除纠纷,且其销售数额不多,属初犯,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溆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已经经营停止经营、推广的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90元;

2、处罚款2000元;

共计罚没款22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溆浦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扫描缴款书上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持缴款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迎宾路支行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溆浦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怀化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4日

初审:张金臣 复审:向秋凤 终审:刘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