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溆浦株洲总部骆驼饲料(廖艳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4M4PPN4A3R
住所(住址):溆浦县桥江廖家垅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廖艳梅
身份证件号码: 43302419810917****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位于溆浦县城南兴隆街溆浦株洲总部骆驼饲料门店开展执法检查,该店为三联通门面,在面向该店饲料摆放区右一门面后方的饲料摆售区,发现1包由湖南百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仔猪前期配合饲料520教槽料,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日,保质期:60天,净重量20KG,此饲料有效期截至2025年8月29日,该饲料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拍摄了现场照片,在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后立案,于2025年9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1包,货值155元,在超过保质期后无销售所得。其行为已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事实及饲料的来源、数量、价格。
3、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本机关对超过保质期饲料的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5、饲料外包装照片3张,饲料标签照片1张。超过保质期的饲料“仔猪前期配合饲料520教槽料”1包。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事实。
6、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情况。
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证明本机关法定时间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8 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2;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过期饲料,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饲料“仔猪前期配合饲料520教槽料”1包;
2、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溆浦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扫描缴款书上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持缴款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迎宾路支行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溆浦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怀化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