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溆农(动监)罚〔2025〕2 号

发布时间: 2025-05-22 10:45 信息来源: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溆浦县永丰食品有限公司江口定点屠宰场、法定代表人周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1224MA4L188YXH、住所溆浦县大江口镇田坪村

当事人溆浦县永丰食品有限公司江口定点屠宰场伪造虚假动物肉品检疫合格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月8日接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2025年1月15日溆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溆浦县永丰食品有限公司江口定点屠宰场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查看资料、调查询问核实确认:屠宰场法人代表周培为溆浦县岩坨粮油商贸公司提供虚假《肉品检疫合格证》9张,其中鸭肉检疫证5张总量为420斤,鸡肉检疫证3张总量为356斤,牛肉检疫证1张总量为70斤。执法人员当场拍摄了相关照片,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当事人询问笔录。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条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实该屠宰场的现有状况。

2、该屠宰场法人代表询问笔录1份,证实该屠宰场的经营情况及伪造虚假动物肉品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经过。

3、该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4、伪造的动物肉品检疫合格证照片依据,证实该场伪造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的物证存在。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10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农(动监)罚告〔2025〕2号,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本机关认为:该屠宰场伪造虚假动物肉品检疫合格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6第一项之规定,初次违反同类型法律法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责令立即停止伪造虚假动物肉品检疫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2、处罚款5000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溆浦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扫描缴款书上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持缴款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迎宾路支行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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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0日

初审:张金臣 复审:向秋凤 终审:刘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