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华、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7月,身份证号:43302419780714****,湖南省溆浦县桥江镇村民。
当事人张*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2月11日上午09时05分左右,接举报溆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卢峰镇水田垅村张*华生猪场处检查发现:张*华生猪场内存栏生猪5头,未挂耳标,经询问该批生猪为张*华早上从本县桥江镇某养殖场调运而来,未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工具是张*华自己的三轮车。执法人员当场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2、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事实及购入价格。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经营生猪执法检查现场照片,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农(动监)告听〔2024〕5号,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拟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2024年12月11日上午09时05分左右,溆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卢峰镇水田垅村张*华生猪场处检查发现:张*华生猪场内存栏生猪5头,未挂耳标,经询问该批生猪为张*华早上从本县桥江镇某养殖场调运而来,未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工具是张*华自己的三轮车。执法人员当场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
本机关认为:张*华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规定:屠宰、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结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动物卫生监督)序号十三第一款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张*华处罚款316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溆浦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扫描缴款书上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持缴款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迎宾路支行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