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 农(质安)罚〔 2025〕 1 号

发布时间: 2025-03-24 16:29 信息来源: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向*华、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2月,身份证号:43302419820227****,湖南省溆浦县观音阁镇村民。

当事人向*华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生鸡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2月10日,接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股移交的问题线索,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2日12时左右对所涉及的向*华养殖场地进行了现场勘验,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向*华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其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生鸡的事实。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生产经营农残超标生鸡的现场生产情况。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生产经营农残超标生鸡的事实经过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监督抽查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样样品合法性。

5、检验检测报告单一份,违法事实的技术依据。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农(质安)告听〔2024〕1号,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拟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2024年12月10日,接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股移交的问题线索,依据湖南省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313240367号检测报告结果,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2日12时左右对所涉及的向*华养殖场地进行了现场勘验,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月13日对当事人向*华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相关事实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本机关认为:向*华生产经营农残超标生鸡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其中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9第一款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农户。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责令停止经营销售农残超标农产品的违法行为;2、对农户向*华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溆浦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扫描缴款书上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持缴款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迎宾路支行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