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溆环评〔2025〕 9号
溆浦县第四人民医院:
你单位(地址:怀化市溆浦县低庄镇低庄村,法人代表:李中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44483579210)于2025年7月22日向我局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行政许可申请,我局已依法于2025年7月23日受理该项目行政许可申请,并完成了受理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如下:
一、你单位在怀化市溆浦县低庄镇低庄村实施该项目(坐标:东经 110度43分49.710秒,北纬28度4分55.072秒),项目建成后设置床位300张,医院占地面积19992.7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8600平方米,主要包括门诊综合楼(门诊医技楼、住院楼)、污水处理站/垃圾站、液氧站、公卫/行政办公楼、发热感染楼(医院不设置传染科,设置发热感染楼主要是应对突发疫情等状况)等。总投资:19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3万元。
二、本项目建设符合《怀化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基本要求暨环境管控单元(省级以上产业园区除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版)》(怀环发〔2024〕28号),符合《湖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符合《怀化市区域卫生健康规划(2021-2025年)》,符合《溆浦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物防治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8个100%”抑尘措施,文明施工。营运期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加盖密闭、投加除臭剂等措施,减少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中排放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2.0mg/m3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外排市政管网,建筑施工废水收集经沉淀后可回用于施工过程;营运期医疗废水经过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消毒处理后,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综合医院预处理排放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进入低庄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进入城镇污水管网排入低庄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控制,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应限制夜间高噪声设备的施工时间,在夜间10点至次日早上6点禁止施工。营运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震等措施,使设备保持在最低噪声值范围内,合理安排布局,使高噪声设备远离厂界;加强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定期检查与维护,使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降低运转时产生的噪声;进出车辆严禁鸣号,医院内低速行驶;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表土剥离产生的表土和妥善堆存,用于建设后期环境绿化,不外排;废包装材料、木材边角料、金属类等可回收利用废物回收利用;碎砖、碎瓷片、混凝土块等不可回收废物用于场区内填塘、场区内消纳;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设置专门的垃圾收集点,并采取密闭措施,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营运期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日消毒后,经专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分类收集后,存放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清运处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定期清掏,经消毒后交由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医用玻璃瓶和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分类存放,定期交由回收公司统一回收;废煎药渣可作为农业堆肥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医院及时收集清理、采用垃圾袋封闭式储存,统一由环卫部门每日清运处置。
6、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加强对污水收集管道、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定期维护保养,每日定时巡检,避免污染物“跑、冒、滴、漏”,从源头上避免污染物通过地面漫流、入渗进入土壤及地下水的情形发生;严格落实污水收集管道的防渗措施,从污染途径方面避免污染物入渗进入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若发生泄漏事故,应及时对泄漏处进行封堵,对泄漏物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成投入生产前,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6 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投入生产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六、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应依法依规办理完善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