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超核定储存烟花爆竹,隐患不容忽视!

发布时间: 2026-01-14 16:44 信息来源:溆浦县应急管理局

基本案情:接群众举报,某烟花爆竹零售专店存在将烟花爆竹产品存放在许可证核准的场所外的民房内。溆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专店及及专店斜对面的某住宅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的民房储存烟花爆竹,共计612 箱烟花爆竹。

现场处置:面对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溆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采取行动,责令该店立即整改,并调派专用车辆,将违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转移至符合条件的专用仓库。通过及时、果断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及结果: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 号)裁量细则,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在核定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因储存条件不达标、缺乏专业管理,导致火灾、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经营者为追求经济利益,抱有侥幸心理,置安全规定于不顾,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本案中,经营者为追逐销售旺季的利润,无视安全规定,一次性大量进货,导致储存量远超核定标准、在核定储存场所外储存。这种行为反映出部分经营者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对安全事故的极端危害性和发生概率认识不足,将安全规定视为无物。

初审:刘松柏 复审:韩兴道 终审:谢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