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口因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时段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12月至次年5月)。为规范冬春救助工作,根据《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拟需救助情况调查、核定、评估和上报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开展当年灾害损失情况调查和冬春救助需求评估。灾害损失情况调查包括: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按照应急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需救助人员的统计与核查,做到对象准确,不重复统计。冬春救助需求评估包括:冬春因灾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救助人员数量,需救助人员的构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时段,需救助资金、物资数量,本级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数量,需上级帮助解决资金和物资数量。
(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9月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区分人员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基本情况,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排队,突出救助重点,填报《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件2),9月25日前报市州应急管理部门。
(二)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可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于9月3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部门。
(三)省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市州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可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同时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形成湖南省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应急管理部。
二、救灾资金申请、安排和发放
(一)资金申请。地方完成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中央和省级冬春救灾资金。由本级应急、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应急、财政部门,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于9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采用财政部门发文字号)、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同时将分县的《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1)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确保申请报告与统计表数据一致。资金申请报告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全年总体灾情、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县市区级救灾应急和冬春资金投入以及其他救灾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资金缺口等。在评估结束后发生新灾,造成冬春救助需求增加的,应将新增需求写入申请报告。
(二)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冬春救灾资金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或落实好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生活困难。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资金发放。制定救助标准。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冬春救助指导标准,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0元/人,不超过2000元/户。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物资采购资金不得超过冬春救助资金的10%。
确定救助对象。救助对象范围是因灾在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由受灾人员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实施重点救助。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对各类冬春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排队,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受灾优抚对象、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
发放救灾资金。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冬春救灾资金数额和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指导乡镇(街道)认真做好救灾资金发放情况公示,1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灾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冬春救灾资金应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冬春救助资金和采取实物救助的,均应在春节前拨(发)至受救助对象手中。
三、已救助情况调查、核定、评估和上报
5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冬春已救助情况,填报《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6月1日前报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所涉及县的数据),于6月5日前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市州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所涉及县的数据),于6月10日前报应急管理部。
四、冬春救助的监督管理
(一)省应急管理部门。冬春救灾资金下拨后,定期通报各地下拨进度,并适时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赴市县了解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现状,检查各地下拨冬春救灾资金进展和地方冬春救灾资金投入等情况。
(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
1.信息公开。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政策、资金物资数量、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
2.加强款物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灾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件2),抽样调查救灾款物分配、发放情况,配合本地财政、监察、审计等,加强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3.填报工作台账。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实施救助情况填写《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件2),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五、冬春救助绩效评估及制度衔接
(一)绩效评估。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实际救助标准,实际救助效果,存在的问题,相关做法、经验和建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次年的6月5日前,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6月10日前,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在6月15日前完成评估工作。
(二)制度衔接。每年春节前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受灾群众在口粮、衣被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必要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等活动。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制度安排,切实做好冬春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