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怀溆)文综罚字〔2025〕F-2号

发布时间: 2025-09-24 15:13 信息来源:溆浦县文体旅游局

当事人:溆浦奕网天下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1224MA4L41DY9L

投资人:颜磊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双井镇新华街02号

2025年07月30日10时08分, 溆浦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溆浦县双井镇新华街02号溆浦奕网天下网咖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网咖07月30日上网登记本上只登记了2人,现场上网人员有7人,有5人没有登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同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08月01日,依法予以立案。09月02日,投资人颜磊委托负责人张贺敏识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证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09月04日,案件调查终结, 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7月30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打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及投资人颜磊身份证打印件、本案受托人张贺敏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贺敏识有权利代表当事人接受行政机关调查询问,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执法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4、对张贺敏识进行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07共 2 页    第 1页

月30日,现场上网人员有7人,网管在登记本上只登记了2人,还有5人没有登记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综上,当事人于2025年07月30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法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迎宾路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共 3 页    第 2 页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溆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09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共 3 页    第 2 页

附1:相关法律法规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法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附2、复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复议机构:溆浦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溆浦县卢峰镇警予东路169号

联系电话:0745-3323101

初审:武清楚 复审:吴晓鹏 终审:石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