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镇中路(中医院段)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5-12-19 16:22 信息来源: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为加快溆浦县镇中路(中医院段)改造工程建设,缓解该路段交通阻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溆浦县镇中路(中医院段)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怀政发〔2022〕7号)、《溆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溆政发〔2025〕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县中医院长冲口路口至原铁路路基(以划

红线图为准)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并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三、征收补偿方式

私人住宅实行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

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四、货币补偿办法

(一)住宅的货币补偿

1.住宅(房连地)的主体结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

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2.利用建筑主体扩建、叠建、加建的固定建(构)筑物不得产权调换,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非住宅,包括厂房、办公场地、仓库、车场等的建(构)筑物补偿按建筑面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五、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实行现房调换(等价值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调换产权,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奖励和其他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溆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溆政发[2025]4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以下五项奖励:

1、成新奖励;2、上浮奖励;3、提前搬迁奖励;4、选择货币补偿奖励;5、自主寻找房源奖励。逾期不再给予上述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溆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溆政发[2025]4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以下三项奖励:

   1.成新奖励;2.上浮奖励;3.提前搬迁奖励。逾期不再给予上述奖励。

(三)国有土地上单位自管产权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同时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单位按建筑面积200元/m2的提前搬迁奖励。产权单位在获得提前搬迁奖励款项后,应当可以根据合法承租人的搬迁时间,给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迁奖励。

(四)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100㎡以下(含100㎡)的700元/月;100㎡以上的,每超过1㎡增加5元/月。

(五)房屋搬迁费。住宅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补偿,门面按门面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标准补偿。

七、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和附属物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实际用途与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不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其实际用途进行调查和认定。

(三)在征收范围内,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因历史特殊原因形成的个别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处理。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突击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申请复核评估、专家鉴定。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并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出租人负责补偿承租人租赁费损失;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并妥善解决抵押问题,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解决,相关补偿费用依法予以提存。

(七)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纠纷未得到解决的,由房屋征收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请溆浦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做好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后依法拆除房屋,待纠纷解除后按权利归属实施补偿。

(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不服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在签约期限内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2、不服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期限内未向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在签约期限内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3、不服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的;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5、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6、如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9、 本方案由溆浦县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方案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黄正海 复审:孙健 终审: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