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孙健、张勇华)在日常生活中,一些看似不经意的行为,却可能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甚至触犯法律红线。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自建住宅中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的案件作出判决,为广大居民敲响了安全与法律的警钟。
现场查获24瓶燃气瓶(孙健摄)
2024 年 7 月,溆浦县住建局在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时,发现溆浦县深子湖镇卫星村杨某某的危险行为。在其自建住宅中,储存了24 瓶液化石油气瓶,其中 2 瓶为空瓶,22 瓶装满了液化石油气。令人担忧的是,其中编号为 XH11 - 70747,液化石油气钢瓶号 040347 的瓶体已经过期报废,这无疑是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 “定时炸弹”,严重威胁着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发现这一重大安全隐患后,溆浦县住建局迅速行动,果断将相关线索移交给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部门紧密协作,依法展开调查处理。11 月 5 日,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向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在未获得任何合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储存具有高度危险性物品的作业,而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引发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终,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一年,以示惩戒。
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不仅要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许可证,还必须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液化气,不仅违法,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广大居民和餐饮店经营者也应当从具有燃气充装、销售、运输资质的正规渠道购买罐装液化气。燃气安全无小事,在此县住建局告诫广大群众,个人私存燃气是违法行为,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威胁群众生命和公共安全,切勿一时鬼迷心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