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3年7起案例)

发布时间: 2023-12-07 17:19 信息来源: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强化执法震慑,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巩固提升“打非治违”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梳理公布2023年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溆浦县岩家垅燃气配送站燃气瓶罐存储数量超标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2日,县住建局接到双井镇政府工作人员举报:岩家垅燃气配送站燃气瓶罐存储数量严重超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核实,该配送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超过规定数量的燃气瓶罐49瓶,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依据及结果:上述行
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存储燃气瓶罐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二

溆浦县中民燃气有限司广福桥配送站监管失职,导致用户自提燃气屯卖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8日,县住建局接到桥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桥江镇居民向某岳在广福桥配送站提取多瓶燃气,再屯卖给周边群众。经查,溆浦县中民燃气公司对广福桥配送站的安全月检记录表、销售记录表缺失。广福桥配送站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与审批脱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该违法行为发生,产生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处理依据及结果:广福桥配送对用户自提气行为没有制止,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六化”工作的通知》第一款第二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该配送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杜绝自提等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三

违规实瓶归库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4日,县住建局、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溆浦县张家桥村联合巡查时,发现燃气配送人员刘某再未按规定进行液化气实瓶归库。经调查认定,刘某再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执法局对当事人刘某再未按规定进行液化气实瓶归库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违规配送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5日15时,县住建局、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溆浦县高低村委会附件联合巡查时,发现燃气配送人员肖某风未按技术规范配送燃气。经调查认定,肖某风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执法局对当事人肖某风未按技术规范配送燃气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李某某在不具备安全的条件下储存、配送燃气案
2023年11月6日,县住建局、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溆浦县深子湖镇让家溪村联合巡查时,发现李某某未按规定配送燃气,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存储燃气的行为。经调查认定,李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执法局对当事人李某某责令整改并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案例六

颜某某在不具备安全的条件下储存、配送燃气案
2023年11月8日,县住建局、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溆浦县低庄镇大渭溪村联合巡查时,发现颜某某未按规定配送燃气,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存储燃气的行为。经调查认定,颜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执法局对当事人颜某某责令整改并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案例七

餐饮业主张某某使用不合格燃气设备案
2023年11月9日,县住建局、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溆浦县观音阁镇新华居委会五组联合巡查时,发现张姐粉馆店主张某某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减压阀,店内燃气安全明白卡有损毁,造成一定的燃气安全隐患。经调查认定,张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执法局对当事人张某某口头警告要求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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