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振华能源小横垅液化气配送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3-29 12:02 信息来源: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溆住行罚字〔2023〕第04号

被处罚单位:溆浦振华能源小横垅液化气配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4MA4QL1CH0Q

法 人:李少弯

单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小横垅乡罗丰村

经查:溆浦振华能源小横垅液化气配送站负责人李少弯经常在液化气配送站门店外存放液化气,并置于太阳下暴晒,小横垅乡政府应急办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导,其仍然一意孤行,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2022年11月5日,乡政府工作人员巡查时又发现其在门店外存放液化气罐,其中1罐实瓶,1罐空瓶,致使现场存在燃气事故安全隐患。当事人也承认,因仓库距离店面比较远,为方便用户换气,确实存在门店外预留一二罐液化气的问题,11月5日在店外存放了2罐液化气,其中1罐实瓶,1罐空瓶,经乡政府工作人员指出问题后,现已整改到位。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处罚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单位合法身份。

2、当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合法人的身份。

3、小横垅乡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取缔振华燃气小横垅乡配送站的函复印一份及现场照片四张:证明违规储存燃气事实。

4、李少弯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以查证属实,并由你确认,并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溆浦振华能源燃气公司小横垅液化气配送站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溆浦振华能源小横垅液化气配送站违反本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液化气罐存放在配送站门店外,致使现场存在事故隐患,该行为属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2月1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溆住行罚告字〔2023〕第0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和对定案证据提出异议,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力及对定案证据无异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对溆浦振华能源小横垅液化气配送站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南十字路口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作出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3日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