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住行罚字〔2023〕第06号
被处罚单位: 湖南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N0D36T
法定代表人:刘怀军 男 汉族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 181号,身份证号码:43120219870216****
地 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181号
经查:溆浦县省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龙潭镇南环路建设岩板桥)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溆浦县龙潭镇岩板桥村,招标单位溆浦县龙潭镇人民政府,中标单位湖南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405498.00元,2021年11月1日,双方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之后,湖南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隆回县麻塘山乡油漆坪村人杨龙鸣(石匠),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由杨龙鸣聘用2个工程师现场指导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桥墩基础超深和桥身材料更改为条石,杨龙鸣意识到工程量增加,施工成本增多,要求废除已签订的合同,据实增加工程承包费,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产生争议,多次反映未得到解决,杨龙鸣为此信访到省市相关部门和领导。该项目主体已于2022年5月份基本完工,但未竣工验收。到目前为止,建设单位龙潭镇政府共支付湖南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0万元。由于该项目的工程款存在垫资情况,尚有工程款未付清,暂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1、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施工企业有承包该工程的合法资质;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人和被委托人的委托关系;
3、《施工合同书》复印件1份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中标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
4、《转包合同》1份:证明中标单位将项目违法转包的事实。
5、对当事人刘小军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承认违法转包行为的事实。
6、对项目委托代理人陈波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亚飞公司聘请陈波负责项目管理;
7、对转包人杨龙鸣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项目转包和将项目工程款转给转包人的事实;
8、银行转账凭证、杨龙鸣的工程款、材料款清单复印件:证明亚飞公司将工程款划转给转包人的事实;
9、现场照片2份:证明该项目已实施完成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以查证属实,你单位对杨龙鸣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我方未予认可。其他证据已由你单位确认,并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湖南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转包行为。
本局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溆住行罚告字〔2023〕第0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但向我局提出口头申辩,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由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不予没收 ,行政处罚必须顶额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如下作出行政处罚:
对湖南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零伍拾肆元整(¥ 24054.00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南十字路口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作出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