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维修是排除隐患、保证结构安全、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的一项公房管理工作。为使我中心直管公房的维修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维修原则
1.公房维修必须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合理安排,并保证维修质量、节约维修费用,以服务公房住户,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原则。
2.公房维修工作要贯彻以租养房、确保安全、方便生活的方针,加强修缮和经常性维护,把有限的财力、物力着重用于修缮破旧危险房屋以及修复已损坏的房屋构件,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3.公房维修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整顿。凡涉及城市规划拆建、改建及近期内拆除的房屋,其维修标准应以加固简修为主。凡沿主要街道房屋的维修还需照顾市容街景,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维修项目范围的划分
根据房屋的破损部位、工程量及费用,初步划分为小修、中修、大修及翻建等。
1.小修:凡不需要拆改房屋结构,通过简单修理保养能保持或恢复建筑物良好技术状况和使用功能的,皆归为小修。主要项目范围有:
(1)砖瓦屋面检修、治漏;
(2)修补各种楼梯;
(3)铲抹内外墙皮;
(4)修复上下水管;
(5)修补厕所阴水、渗漏;
(6)油漆钢窗、铁窗、铁扶手及脱落油漆的木门窗;
(7)修复、更换门框、门槛及堵塞窗、门洞等。
2.中修:通过对房屋承重结构、屋面结构局部翻修和拆改部分附属构件,恢复建筑物原来使用功能的,皆列为中修。主要项目范围包括:
(1)大面积瓦屋面翻修、换屋笆及油毡楼面;
(2)局部危房加固或部分拆除;
(3)提高屋内地面;
(4)大的结构翻修和翻改建化粪池等。
3.大修:建筑物主要承重构件破损严重,楼面结构破漏严重甚至构成危险的,修复这些主要承重构件,使之恢复功能的列为大修。大修费材料多,花人工大,经技术人员鉴定,已没有维修价值的,应结合城市改造,统一规划,进行翻改建,列入基建项目。
4.翻建:对已倒塌房屋、破损严重经鉴定成危房的或居住条件极为恶劣的房屋,由技术人员实地勘测,制定翻建方案,经规划部门批准后翻建。
5.住户私有物品或由于住户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项目不在维修范围,如玻璃、灯管、插座、开关、水表、水龙头、小五金、坐便器及污水管道堵塞等。
三、维修程序
1.每年秋季汛期结束后,由公房管理所派技术人员对公房进行全面检查,做好下一年度房屋维修和改造计划,编制维修资金预算。
2.设立、公布公房维修报修电话,对住户报修内容详细记录,及时做出派工安排。
3.为使维修资金得到科学合理的使用,保证维修质量,公房维修实行招标制度和保修期制度。每年开工前通过招标确定维修施工单位,工程结束结算时,预扣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资金,保修期满,经技术人员复查无质量问题的,付清保修资金。
4.施工单位应按照维修计划安排施工,要保工期、保质量完成维修计划。维修工程应选购优质建材,发现使用劣质建材的,一经查实,一律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于五天内报公房管理所,双方在七天内组织人员共同验收。维修纪录等相关单据当场签字,以备结算。
5.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做好建筑垃圾清运和维修现场环境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