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由原县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食安办、酒管办于2015年12月合并组建。主要承担原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职能职责,同时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反垄断工作;负责统一管理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特种设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管理、分类管理制度、上市后风险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联系电话:0745-3322189
全局共有干部职工224人,内设19个职能股室,6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5个乡镇管理所。
(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溆浦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副科级执法机构,核定全额事业行政编制55名,设置6个中队。其主要职责为:负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餐饮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相关投诉举报核查处置。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相关投诉举报核查处置。负责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成品油、棉花及纤维制品、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认证认可、节约能源、商品条码等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相关投诉举报核查处置。负责价格、收费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受委托负责垄断案件的调查;负责相关投诉举报核查处置。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对外劳务合作、加工贸易核销等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商务领域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相关投诉举报核查处置。负责传销、违规直销、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拍卖、市场主体登记、烟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市场交易中的其他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责相关投诉举报核查处置。
2. 溆浦县市场监管事务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承担乡镇市场监管有关事务性工作。
3.溆浦县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检验中心,加挂县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牌子。整合县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县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检验职责及资源,设立县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县计量、质量技术的检测和强制检定工作;承担全县涉及食品药品在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的检测检验任务;指导全县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检测检验工作;受生产企业委托对产品质量进行专项检测检验;承办其他有关检测检验工作。负责药物不良反应的检测、检验及分析工作,并提出有关改良、控制处理建议报告。
4.溆浦县市场和质量监督信息中心,加挂县“12315”“12365”“12331”申诉举报中心牌子,为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主要职责为:承担指导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以及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承担全县“12315”、“12365”、“12331”行政执法系统建设和网络平台业务应用工作;承担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以及消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承担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应急处理、协调调度、督办反馈工作。联系电话:0745-3321114
5.溆浦县消费者委员会,核定群团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
6.溆浦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二)派出机构
设立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其名称为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X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实行县乡共管、以县管为主。各乡镇政府确定一名副职分管此项工作。全县25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备行政编制65名。25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备所长25名。其主要职责是: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辖区内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以及当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财政全额拨款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
(四)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下同)的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5.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科学规划食品摊点定点及摊位设置管理,负责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证经营食品摊贩和出店占道经营的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的整治、查处、取缔工作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和监管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定点设置食品经营推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6.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的达标建设与食品安全教育管理,建立健全与县市场监管局协调配合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机制。
7.与其他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其他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县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统筹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