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PDR-2018-17001
溆林发〔2018〕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林政管理,确保限额采伐计划落实到位,保障木材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保证林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林政管理规定:
一、严格林木采伐管理
(一)、切实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1、商品材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流程
①由林农提出申请;②林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林权所有人林权证复印件;④乡镇、林调队伐区采伐设计登记表和调绘图纸、抽样表;⑤溆浦县林木采伐指标入村到户通知单;⑥领导审核审批。
2、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流程
①林农的申请报告;②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提供林权证复印件;④乡镇林业站、林调队伐区采伐设计登记表;⑤领导审核审批。
3、办证大厅办证
所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或一宗地)一证制,填写齐全、规范、准确。
(二)、进一步明确伐区规划设计的权限
全县的伐区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材积在20立方米以上的由林业局林调队进行规划设计,材积5-20立方米的可由林调队委托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规划设计,但必须具有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的两人以上进行作业设计,设计一定要符合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的要求,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由林农自行规划设计。
(三)、加强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及禁伐剪伐区域内的林木采伐管理
对公益林、天然林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两旁、江河两岸可视范围,封山育林区划范围和划为森林禁伐区域内的林木不发放商品材林木采伐许可证,剪伐区域内的林木采伐根据限额采伐计划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规范林业规费征收管理
1、全部取消林业税费,严禁乱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工本费、办证车旅费以及其他费用,禁止为其他部门或单位代收费用。
2、严格按湖南省林业厅湘 林计函〔2014〕14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发改价服〔2014〕841号文件规定,商品材按蓄积每立方米7元收取作业设计费,自用材不收任何费用。
三、强化林木采伐伐区监督管理
严格实行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的管理规章制度。
1、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必须加强伐区监督检查管理,检查率为100%。
商品材及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必须与林农进行拨交,3个工作日以内必须将采伐小班的基本情况向该村护林员以文字形式通报,加强山场监管。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在本辖区内发现盗伐、滥伐林木应向县林业局报告,由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及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到位。
2、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必须对全县的伐区小班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检查率不少于50%,伐区小班检查资料齐全并要整理归档,发现盗伐和滥伐林木的要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盗伐林木3立方米以上、滥伐林木15立方米以上的按程序移交森林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县林业局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乡(镇)的伐区小班按比例进行检查验收。
四、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1、要加强驻厂监管员的管理,林业综合执法大队要落实对每个有证加工厂派2名驻厂监管员、经营加工单位依法生产、做好购销台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加工木材行为。
2、林业综合执法大队要开展对全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现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辖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检查,必须遵守《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3、资源林政股切实做好全县有证经营、加工单位的登记报告工作。全面加强对合法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无购销台账的经营、加工单位不予登记报告。对纵容、包庇非法木材加工和非法经营木材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规范木材运输管理
(一)加强运输证的核发管理
1、《木材运输证》是运输木材的法定凭证。凡在本县范围内起运或转运木材(县内木材运输证),可在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办理。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供下列有效合法凭证和相关材料:(1)木材运输证申请表;(2)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复印件;(3)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4)植物检疫证(出县需办理);(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凭证。
2、办理县内木材运输证时,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现场核实,县局每月不定 期对各乡(镇)的木材运输证办理情况进行抽检。
3、《木材运输证》的延期和变更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过期运输证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的,由承运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当地林业服务中心两人以上现场核实,并签出意见,报请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林业局办证大厅办理木材运输证。
4、从本县外运木材的,必须经农业服务中心或资源林政股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签字,省内木材运输证由资源林政股长签字,出省木材运输证由主管副局长签字后到林业局办证大厅办理。
5、省内木材运输证、出省木材运输证、罚没材木材运输证的办理全部到林业局办证大厅按程序办理。
(二)加强木材运输及木材检查站管理
1、木材检查站要严格审查木材运输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并按规定详细登记木材到站时间、放行时间及货主姓名。运输证的验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值班人员签名,并加盖本单位查验章。
2、巡查中队要严格按怀林政[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上路巡查执法,巡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亮证执法,使用木材检查停车示意牌拦车检查,没有执法证的严禁上路巡查执法,不准以任何借口跨地域巡查执法和擅自设固定检查点。
3、规范检查秩序。固定检查站工作人员只能在规定范围内执法,不能擅自超越规定范围检查执法。上路巡查执法必须是报省厅批准备案的人员才能上路,坚决制止非法上路巡查的行为。巡查仅限于辖区内县、乡公路和山场源头执法,不得上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拦车检查,严禁以任何形式给木材经营户分配经济指标任务。
4、发现违法运输木材必须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办理,杜绝只开费用票不立案的行为。
六、规范野生动植物的管理
1、要严格猎捕证、狩猎证发放,森保站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放猎捕证、狩猎证。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严禁使用猎捕工具、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2、要从严执法。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发现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应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现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4、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5、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规范林政案卷管理
1、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必须做到一案一卷,严禁办理虚假案卷,杜绝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做案卷的行为。
2、各执法单位所做的林业行政案卷必须事实真实、文书材料齐全、程序合法。
3、所有行政案卷必须整理归档。
溆浦县林业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