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庄镇污水处理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12-03 14:41 信息来源:溆浦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自然资罚字(2020)006号

当事人: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溆浦卢峰镇园艺西路150号                

你单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溆浦县低庄镇荆湖村、岩头村集体土地共7690㎡修建低庄镇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你单位非法占地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低庄镇荆湖村、岩头村集体土地修建低庄镇污水处理厂的事实。

2、现场勘测图一张,证明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建低庄镇污水处理厂的位置、范围及7690㎡用地面积的事实。

3、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建低庄镇污水处理厂的现状情况。

4、低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局部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还非法占用的低庄镇荆湖村、岩头村共7690㎡村集体土地。

2、没收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低庄镇荆湖村、岩头村非法占用7690㎡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柒万陆仟玖佰元整(769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溆浦县人民政府或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溆浦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0日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