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对国土资源行政事务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规范政务信息公开预审程序,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一事一审”进行审查。
第四条 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审查负总责。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一般性需公开的政务事项,应由承办股室(所)进行审核。
新闻工作动态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审核。
电子政务系统产生的需公开信息由信息中心负责审核。
上级机关制发的公文,上级政府的工作信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开或发布。
第七条 信息中心负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发布。信息中心需按要求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册,详细记录发布信息的主题,来源,报送股室(所),审查时间,发布人员,发布时间,发布平台等信息。
第八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一定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溆浦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