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污水处理厂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 2009-12-08 00:00 信息来源:县国土局

溆浦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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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9,湖南省人民政府下达了[2008]政国土字第1173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3.0801公顷,作为溆浦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溆浦县污水处理厂;用途:溆浦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及范围

该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溆浦县卢峰镇人民村,四至范围见批准征收土地红线图。

三、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

该项目征收集体土地面积3.0801公顷,其中园地2.954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55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三项合计补偿标准为:园地21183.5/亩,其他农用地30855/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如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怀政办发[2003]6号文件据实补偿。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该项目用地应安置途径均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货币安置费已包含在征地“三项”补偿费中。

六、办理征地补偿费的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200915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变更及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溆浦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即200812212009321)付清。

特此公告

                            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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