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PDR—2009—13002
溆国土资[2009]44号
溆浦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发布《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机关各行政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中心站、乡(镇)国土资源所: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凡涉及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的均按此标准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处罚标准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三)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违法情节轻微,停止违法行为,及时自行纠正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不及时自行纠正的,罚款额一般按非法所得的10%执行,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加重处罚: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非法所得的20%予以罚款;
2、经制止,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配合执法监察的,按非法所得的35%予以罚款;暴力抗拒执法的,再加重10%以上。
累计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二)处罚标准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有《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的,罚款额度为非法收入总额的20%至50%。
(三)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及时自行纠正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
2、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罚款额按非法所得的20%以上30%以下执行 ;
3、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罚款额按非法所得的30%以上40%以下执行;
4、擅自出租年租金达1万元以上的、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所得达5万元以上的,按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执行。
三、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
(一)处罚依据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二)处罚标准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需要处分时,土地使用者可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缴纳土地收益: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的;
2、改变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本单位进行经营的;
3、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者不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并处应缴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情节轻微,及时自行纠正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
情节较重,不配合不纠正的处缴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破坏耕地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二)处罚标准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三)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停止违法行为,及时自行纠正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2、涉及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3、未涉及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下。
五、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处罚标准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三)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六、非法占地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二)处罚标准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三)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违法情节轻微,停止违法行为,及时自行纠正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1、非法占用非耕地的,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
2、非法占用耕地的,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每平方米15元处罚,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按25元处罚;
4、经制止未停止违法乱纪法行为或拒不配合执法监察的,每平方米加重5元,暴力抗拒执法的,每平方米再加重10元处罚。
累计罚款额不超过标准的上限
七、村民非法占地建房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二)处罚标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处罚后补办手续。
(三)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违法情节轻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处罚后补办手续,罚款额按以下标准执行执行。
1、非法占用非耕地的,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
2、非法占用除基本农田外的耕地,按每平方米15元。
八、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二)处罚标准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三)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 ;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 ;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 。
九、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二)处罚标准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三)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额一般按非法所得的5%执行,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加重处罚: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加重5%;涉及基本农田的,再加重10%以下;
2、经制止,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配合执法监察的,加重5%;暴力抗拒执法的,再加重10%以下。
累计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20%以下 。
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逾期不改正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处罚标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三)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逾期不改正,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十一、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处罚标准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1年以上2年以下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处耕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2年以上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处耕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闲置或荒芜土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二)处罚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三)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经督促,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的,不予处罚 ;
经督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超过二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一)处罚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处罚标准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
逾期不改的,按照恢复原状实际所需费用处罚,最高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上限 。
十四、破坏基本农田
(一)处罚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二)处罚标准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破坏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
十五、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超过批准数量、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一)处罚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二)处罚标准
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三)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主题词:行政事务土地处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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