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政办函[2008]115号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的
通 知
各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溆政办发[2007]33号)和《溆浦县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责任书》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一次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横幅等媒体及会议宣传耕地保护情况;
(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核查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是否稳定、质量不降低;
(三)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乡、村、组是否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到户基本农田保护证是否发放;
(四)图件公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其基本农保护图是否在显要位置公示;
(五)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是否建立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及管护人;
(六)建立动态巡查网络。是否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员、信息员,建立巡查台账,巡查手册是否填写完整;
(七)行政监察执法。对违法用地(特别是乱占滥用耕地建房)作为是否及时制止,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对上级执法监察工作是否积极配合。
二、考核方式
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县农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进行考核。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调查走访,现场察勘等方法,采用综合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在85-95分之间的为良好,85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考核时间
四、有关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将考核内容以书面形式,向考核组如实汇报。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必须将考核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