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五险”之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
二、工伤保险费由谁来缴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 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建立全省统一 、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体系。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全省工伤保险一 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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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0.6% |
五类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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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0.9% |
六类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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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1.2% |
七类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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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
1.4% |
八类 |
2.6% |
建设项目参保费率按照项目(或标段)含税合同总造价的1 . 8‰执行,追加预算部分按新增预算(或新增合同价)的 1.8‰补缴;项目参保不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
三、参加工伤保险流程图

四、工伤认定办理流程图

五、工伤认定办理流程图

六、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医院完整病历(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结果、手术记录、费用总清单、发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还必须提供交 通事故认定书,死亡事件需提供单位资质证书、户口注销证明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
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向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复印件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七、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八、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分类
1、工伤职工医疗待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包括:
(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辅助器具 费等费用;
(2)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1、 2项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职工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的,按照《条例》规定,享受以下四项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
(3)生活护理费;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以享受丧葬补 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对象是指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 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种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也可以享受(1)、(2)项待遇。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 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九、工伤待遇确定操作示意图

十、工伤认定结论书下达后申请待遇审核、待遇支付
1、工伤职工或者是单位在一个月以内来交办待遇审核事项时,要求将待遇审核资料一次性交齐,所需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结论书、单位对公账户或个人社保卡复印件、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申请表、住院或门诊医疗费发票、非协议机构就 诊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住院或门诊医疗费 发票、病历复印件、住院或门诊医疗费总清单、诊断书、交 通事故需要提供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暴力伤害要 提供公安局派出所结案证明材料。
2、第二次住院或旧伤复发申报待遇所需资料: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单位对公账户或个人社保卡复印件、旧伤 复发住院治疗申请表、住院或门诊病历复印件、医疗费总清单 。

十一、哪些情况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应当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2、境外治疗费用;
3、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4、依法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二、工伤医疗医院有哪些,如何转入上级医院治疗
县内工伤医疗指定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溆浦城南医院。
受伤职工应当在我县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再转指定医院治疗。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需经就诊医院建议,报经办机构备案审批方可转院,否则,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十二、法律责任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2、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 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4、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 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 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5、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