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03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6-07-16 10:42 信息来源:溆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廖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公益性岗位设置重点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县就业工作及社会组织发展的关心与支持。您的提案切中民生痛点,对于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作用,以及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结合我县实际及省市最新政策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依据与工作基础

今年以来,我县严格贯彻落实《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26号)及《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湘人社规〔2025〕10号)文件精神。这两份文件明确了公益性岗位“按需设岗、总量控制、以岗聘任、到期退岗”的原则,并强调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分类帮扶和兜底安置责任。

二、关于建议的具体办理情况

(一)关于“调整投放方向,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倾斜”的建议

您提出的将岗位指标向养老托育、助残济困等领域的社会组织投放,符合政策导向。

根据《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回复:公益性社会组织只要具备“非营利性”属性且属于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在理论上完全符合岗位开发的主体要求。目前,我县正在梳理各单位的岗位开发计划,下一步将主动对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指导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报公益性岗位,打破“唯机关事业单位”的传统思维,只要岗位真实、需求迫切,我们将予以重点考虑和指标倾斜。

(二)关于“简化申请程序,加强资金保障”的建议

您提到的程序繁琐和资金问题是基层面临的实际困难。

回复:简化流程方面,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正在推行“一网通办”和“一站式”服务。对于社会组织申请公益性岗位,我们将实行“特事特办”,由人社部门指定专人对接,协助其完成岗位申报、人员招聘等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资金保障方面:严格按照《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属于就业专项资金重点保障范围。我县财政部门承诺,只要岗位合规、人员合规,将确保补贴资金(岗位补贴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社保补贴含养老、医疗、失业三险)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绝不拖欠。

(三)关于“建立联动机制,提升岗位效能”的建议

您提出的由社会组织与就业机构共同管理的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

回复:我们完全采纳此建议。

部门协同:依据湘人社规〔2025〕26号文第六大点,我们将压实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责任。例如,民政部门在审核社会组织资质时,将同步了解其用工需求;残联在帮扶残疾人就业时,将优先推荐至社会组织的助残岗位。

双重管理:我们将探索建立“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双重管理模式。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勤和具体业务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政策落实和补贴申领,共同做好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职业指导,确保人岗相适。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明确准入标准,严格界定“双重属性”

探索将公益性岗位向社会组织延伸,但必须坚守底线,严格落实岗位准入的“双重属性”要求:

1.坚持“非营利性”属性:申请单位必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年检合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聚焦“公共服务与管理”职能:拟开发的岗位必须属于公共服务类或公共管理类范畴。重点支持养老托育、助残济困、环境治理等领域;纯内部行政或非公益性商业辅助岗位不予纳入。

(二)建立跨部门联动审核机制,规范申报流程

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

1.资格联审: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对其“非营利性”及“公共服务/管理类岗位”属性进行严格审核后,人社部门复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并进行岗位备案。

2.按需设岗:指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服务需求科学设岗,杜绝“因人设岗”或“挂名吃空饷”,确保岗位产生实实在在的社会效益。

(三)强化资金监管与绩效考核,确保专款专用

1.补贴直达:对通过审核的社会组织,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减轻其运营负担。

2.动态管理:建立履职档案,实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不再符合“非营利”及“公共服务”属性的,及时退出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以上答复,您如有什么意见,请填好《办理提案征求意见表》,寄溆浦县政协提案委;也可当面交给溆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们将一并交提案委。我们将按照反馈意见及要求,进一步改进办理工作,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电话:0745-3323552

初审:唐珍珠 复审:周健凭 终审:向英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