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溆浦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溆财行〔2024〕20号)的规定,为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支出,保证外出办事人员能够按制度及时报销出差费用,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一、出差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即出差到溆浦县以外地区)按溆财行〔2024〕20号有关规定执行:
1、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的原则先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科级以下职务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
2、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没有由单位安排公务车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际定额包干,标准每人每天80元(省外及长沙市)/60元(省内)。
3、住宿费:住宿费限额标准按溆财行〔2024〕20号文件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4、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出差地点为青海、西藏、新疆的每人每天120元。
5、工作人员到本市以外参加会议、培训,报到和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住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实需要参加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报销。
二、下乡
单位工作人员到卢峰镇城区以外乡镇联系开展业务工作,参照溆财行〔2024〕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因公下乡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下乡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集中安排就餐并统一报销餐费的不能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2、县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下乡期间发生的县内交通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下乡的,据实报销车费,下乡期间县内交通费按下乡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每人每天20元,由单位安排公务车下乡的不能领取交通费。
三、差旅审批: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下乡)的,必须事先填写好出差审批表,1天以内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天以上者由分管财务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出差(下乡),不经批准出差(下乡)的,单位不报销相关费用。
四、报销办法
工作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有关文件或出差审批表,经办公室审核后,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凭审批表报销和领取出差或下乡相关费用。未经审批或单据不全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拒报。
五、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溆浦县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