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具体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行政检查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职成股 | 在市监部门登记为营利性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 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办学行为,日常管理、财务收费、教师队伍、学校条件、校车安全、校园及周边安全等) | 现场检查、日常监管情况相结合 | 每年一次 | |
2 | 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校外培训监管事务中心 | 在市监部门登记为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 | 年度办学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日常监管情况相结合 | 每年一次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5-3324133)和溆浦县司法局(联系电话:15674046200;电子邮箱:3461074958@QQ.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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