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督学责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与饮水(以下简称饮食)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学校饮食安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学校饮食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学校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对学校及所管辖的教学点、公办幼儿园的饮食安全负总责,对所管辖的民办幼儿园的饮食安全负监管责任。学校要成立饮食安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各自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落实管理制度。1.严格落实试餐、陪餐制度。学校开餐前30分钟有相关责任人进行试餐,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自查自纠食品安全问题隐患。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校园食品饮水安全风险点,制定食品饮水安全自查制度和自查计划,每周开展一次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迅速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复核整改效果。3.实行营养食谱制度。向师生提供新鲜、安全、营养丰富的食品,少使用或不使用调和油、冻品、香肠、肉丸等加工肉制品;严禁加工制作凉拌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的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严禁采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4.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不得少于2年),保证食品可追溯。5.建立学校饮用水安全防控机制。学校要明确专人对饮用水安全进行管理,要主动索取桶装水批次检验报告和水处理设备的卫生许可证,定期做好饮水机等供水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和记录工作,自备水源、直饮水按相关规定每年送检,确保师生用水安全。6.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开学前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饮水安全知识培训,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7.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每月组织社会力量和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公开测评结果。托管食堂供餐企业在经营期间两次综合满意度测评低于80%的,应依法依规解除合同。
三、坚持公开透明。学校食堂日带量食谱、周食谱、月收支结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各项配套管理制度、膳食委员会名单等内容要上墙公示,要通过“明厨亮灶”监控平台,公开食品加工过程;要实行管理工作痕迹化,各类管理台帐、索取的各类凭证、水质检测报告、供水设备的清洗消毒记录等要分类整理、归档备查。在食品采购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听取膳食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听取师生家长对校园食品饮水安全的意见和建议。
四、强化监督管理。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原则,要组织人员对饮食饮水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学校校长每周巡查食堂不少于两次,学校值班领导、安全管理员每天巡查一次,学校分管领导对辖区教学点、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每周巡查一次,幼儿园指导员每天巡查一次。重点督查食品的采购验收、贮存、加工制作、分餐配送、留样、餐饮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帐,明确整改完成时间,责任到人。
五、严格责任追究。学校饮食安全管理出现因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学生(幼儿)发生食品、饮水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问责,视情节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认定责任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