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水利局关于溆浦县城城北消防二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3-09 10:38 信息来源:溆浦县水利局

溆浦县应急管理局:

《溆浦县城城北消防二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溆浦县城城北消防二站项目位于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劳动西路北部华庭小区南侧,地理坐标东经110°34′40″,北纬27°54′52″。

项目总占地面积0.8hm²,为永久占地。本项目总挖方2.17万m³,回填方2.87万m³,借方0.7万m³,借方来源为项目区旁边市政道路工程弃土。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级普通消防站以及管理用房、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0.8hm²。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29.61万元。

(五)根据《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49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8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县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溆浦县水利局

2026年3月4日

初审:向明 复审:刘元 终审:刘杰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