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借人:
经报县政府同意,决定退还修建银珍电站在1996年5月至1996年9月期间向在职干部职工个人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现退款工作已开始,本次退款以原登记单位(或指定单位)为基本单元,实行总额包干负责制。即县财政只支付原登记单位个人部分的本金和利息总额,具体到人的金额由原登记单位自行核实分解。
请各持票人携带《银珍电站借资证》并经原初始出借人(原初始出借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书面同意后,于2026年2月20日前到原登记(或指定)单位领取。2026年2月20日后,《银珍电站借资证》将不再做为退款的依据。
溆浦县水利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