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溆浦县雷钵山水业有限公司取水工程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01-05 10:48 信息来源:溆浦县水利局

申请人:溆浦县雷钵山水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4MAEKQGCE7T

法定代表人:郑雪峰

住所:溆浦县思蒙镇蓑衣溪村一组

溆浦县雷钵山水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向溆浦县水利局申请办理溆浦县雷钵山水业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相关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五条第一项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主要从事桶装水生产及销售,生产规模为包装饮用水/年产量大桶水100万桶,市场主流容量的瓶装水3500万瓶,企业所在地位于溆浦县卢峰镇岩英坪村。取水为地表山泉水源,项目用水采用成熟的饮用水生产线,生产饮用水及桶装水,其生产工艺过程主要分为水处理、桶装水灌装等工段。 生产工艺流程:水源水→粗滤→精滤→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反渗透、蒸馏)→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退水至厂区收集池。桶装水灌装主要是在专用桶装水生产线上完成,其整个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包括空桶回收、检查、拔盖、清洗、灌装、封盖、检验、包装等几道工序。项目通过引水管道进行取水,取水处位置未涉及水功能区。

二、取水方案

水源类型:地表水,取水方式:引水,DN50PE 管长950m,取水用途:桶装水生产及销售,年取水量:6.1万m³,最大日取水量:203.31m³/d,取水口位置:位于溆浦县卢峰镇岩英坪村山泉水(坐标东经:110°31′30.711″,北纬:27°53′36.544″)。

三、用水节水要求

1.对铺设的输水管网,定期实行管网测漏,防止设施漏损。

2.加强管网的维修管理和漏水监测,完善管网检漏技术,大力堵塞跑、冒、滴、漏,降低给水管网漏水率。

3.应加强生活公共用水管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设备,使用节水器。

4.安装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5.合理设置计量监控系统,为保证对各类不同水质的供排水系统进行水量监测和控制,系统中配置必要的流量计和水位控制阀等计量控制措施,以便在运行中加强监督和管理。

6.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一水多用,开展再生水利用。

四、本项目取水口

该项目地表水取水水源为山泉水,取水口处控制集雨面积0.22km²,坝址多年平均流量0.0069m³/s,多年平均径流量21.79万m³。85%频率下日最枯流量为0.0028m³/s,则日产水239.7m³,年产水7.2万m³,该项目生产年取水量为6.1万m³,水量充足。本项目取水口未涉及水功能区,取水口常年水质为Ⅲ类以上水质,水流清澈,水质较好,满足项目取水水质Ⅲ类以上水质要求。

五、项目退水方式

废水为生产废水及员工日常生活废水,退水量为用水定额 90L/d/的百分之 80%,1.44m³/d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排入农田用作肥料。生产退水为项目生产废水,包括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浓水、生产设备清洗废水和洗瓶废水(内壁和外壁)等,在废水池进行混凝反应、沉淀及过滤,废水排入厂区附件河道,底部排泥排入厂区化粪池,退水量为 45.33m³/d,其中 4m³用于绿化抑尘。项目总退水量为41.33m³/d,退水对水功能区及第三方不产生明显影响。

六、用水定额有关要求,符合湖南省用水定额( DB43/T38-2025)要求。你公司应切实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制订节水方案,落实节水措施,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确保符合用水定额要求,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你公司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取水计量设施(达到安装在线计量设施要求的,取水计量信息应接入湖南省取用水管理政务服务平台);应加强对取水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并定 期对该工程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若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

八、取水影响。

工程建成取水产生的影响及与受影响方达成的有关协议。

九、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要求,在该工程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许可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我局对取水许可验收合格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十、该工程由溆浦县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一、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自本批文批准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本批文自行失效,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十二、你公司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溆浦县水利局

2025年12月26日

初审:张艳霞 复审:刘元 终审:刘杰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