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溆浦县芙蓉学校取水工程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01-05 10:47 信息来源:溆浦县水利局

申请人:溆浦县芙蓉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4MB1568853U

法定代表人:向彬

住所: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一组

溆浦县芙蓉学校:

你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向溆浦县水利局申请办理溆浦县芙蓉学校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相关申请资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五条第一项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主要从教育行业,用水规模为2300人,企业所在溆浦县卢峰镇马田坪村。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取水工艺:取水井→水泵→管道→ 蓄水桶→管道→水龙头,井深100m,管径0.3m,提水泵机型为SJ53-131/5,功率为 5KW,扬程 131m。取水处位置未涉及水功能区。

二、取水方案

水源类型:地下水,取水方式:水井提水,流量为 53m³/h,取水用途:生活用水,年取水量:1.74万m³,最大日取水量:72.5m³/d,取水口位置:位于溆浦县卢峰镇马田坪村(坐标东经 110°35´27″,北纬 27°52´48″)。

三、用水节水要求

1.对铺设的输水管网,定期实行管网测漏,防止设施漏损。

2.加强管网的维修管理和漏水监测,完善管网检漏技术,大力堵塞跑、冒、滴、漏,降低给水管网漏水率。

3.应加强生活公共用水管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设备,使用节水器。

4.安装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5.合理设置计量监控系统,为保证对各类不同水质的供排水系统进行水量监测和控制,系统中配置必要的流量计和水位控制阀等计量控制措施,以便在运行中加强监督和管理。

6.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一水多用,开展再生水利用。

四、本项目取水口在开采状态下 Q 补=5263m³/d,在自然状态下 Q 补=2214m³/d,开采状态下地下水补给量大于本项目在运行期间最大规模日取水量 85.1m³/d,占本项目 P=95%频率取水流量1.6%,对取水点的影响甚小;且本次勘探中未能揭露圆砾层,实际含水层厚度大于计算值,补水量充足,能满足项目的取水需求。

五、项目退水方式

校区区为补充水源取水,主要用水为当地自来水,取水过程中的废水沉淀池处理后进入城市污水管,退水总量为 11600m³/a。因此对水质没有被污染,对下游环境不会造成影响。因此项目取水不会影响水功能区水质、水量,不会对水功 能区功能保护产生影响,建设项目符合河流水功能区划要求。因此,项目退水对水功能区、第三者和周边环境无影响。

六、用水定额有关要求,符合湖南省用( DB43/T38-2025)要求。你公司应切实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制订节水方案,落实节水措施,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确保符合用水定额要求,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你公司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取水计量设施(达到安装在线计量设施要求的,取水计量信息应接入湖南省取用水管理政务服务平台);应加强对取水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并定 期对该工程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若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

八、取水影响

工程建成取水产生的影响及与受影响方达成的有关协议。

九、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要求,在该工程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许可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我局对取水许可验收合格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十、该工程由溆浦县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一、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自本批文批准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本批文自行失效,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十二、你公司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溆浦县水利局

2025年12月26日

初审:张艳霞 复审:刘元 终审:刘杰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