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水利局关于开展洗车行业违法取用地下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5-05-21 16:39 信息来源:溆浦县水利局

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利用,强化取用水监督管理,规范全县洗车场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洗车场私自凿井、盗用地下水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5〕87号),《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洗车场取用水问题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湘水办函〔2025〕10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洗车行业违法取用地下水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全面摸清洗车行业违法取用地下水为切入点,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规范洗车行业取用地下水管理为抓手,依法强化地下水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制度;以取缔一批无证无序洗车行业为手段,努力构建水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畅通水资源公益诉讼渠道,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全县从事洗车服务经营主体(重点围绕城市洗车连锁店、加油站内洗车场)的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对于排查中发现其他经营主体私自凿井、盗用地下水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三、整治内容

(一)未取得取水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二)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

(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四)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主要包括超许可水量取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取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五)未按特种行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六)未按照规定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综合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活动的开展和效果,成立洗车行业违法取用地下水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刘杰卫

副组长:刘  元

成  员:向明、蒋光跃、张  浩、陈妍霞。

五、工作安排及任务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5月-6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开展摸排和宣传,建立基础信息台账。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7月-8月)。对照基础信息台账,核实确认的各类违法违规取用水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实施销号管理,并建立问题销号台账。8月31日前,对前期调查宣传中拒不拆除取用水设施的用户立案查处,同时邀请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执法局、县市监局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9月)。开展专项整治进行“回头看”,确保专项整治的成果,完善洗车行业地下水整治档案管理,总结专项整治经验,上报工作成效。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专项整治活动氛围,并落实专人、组织专班,确保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2.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分工,做到有阶段安排、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按序时节点、按目标任务完成整治工作。

3.标本兼治,健全机制。各单位要切实做到摸清查实洗车行业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现状,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活动成果。

附: 1.溆浦县水利局致洗车行业业主的一封信

2.相关法律法规 

溆浦县水利局

2025年5月19日

致全县洗车行业业主的一封信洗车行业业主:

为规范洗车行业用水秩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和要求,近期我局将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执法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车经营的综合整治行动。

整治范围及对象:全县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凿井取用地下从事洗车服务经营主体(重点围绕城市洗车连锁店、加油站内洗车场)的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对于排查中发现其他经营主体私自凿井、盗用地下水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各洗车行业业主要严格对照相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并按照要求迅速整改。针对在整治行动中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审:张艳霞 复审:刘元 终审:刘杰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