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5-03-28 09:13
信息来源:溆浦县水利局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溆浦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溆浦县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 |
水电站;水利在建项目施工单位;水库、山塘、大坝管理主体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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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水电站生态流量的行政检查 |
溆浦县水利局 |
《湖南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1月8日印发)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生态流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溆浦县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 |
水电站 |
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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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水资源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溆浦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溆浦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
取、用水企业 |
计量设施、水资源费征收、取水许可制度实施、节水措施与工艺、取水设施、取水口和退水口水质、取用水统计报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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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4 |
对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溆浦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溆浦县水利局水土保持股 |
生产建设项目及取土、采石企业 |
生产建设项目、取土、采石企业水土保持设施、措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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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说明:对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5—3328816;电子邮箱:xpslj@sina.com)和溆浦县司法局(联系电话:
15674046200; 电子邮箱:3461074958@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