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3-13 10:05 信息来源:溆浦县审计局

序号

职权名称

机构名称

职权类型

责任部门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1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修订)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修订)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修订)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修订)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修订)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滞留、截留、挪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使用、骗取贷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修订)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修订)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擅自提供担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修订)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修订)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被审计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和资产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强制

业务股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制止责任: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审计组必须及时制止封存责任: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申请冻结责任: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

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强制

业务股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通知暂停使用。

1.制止责任: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予以制止。2.通知责任: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1.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3.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3.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21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1.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3.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3.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3

对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监督检查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3.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4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3.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5

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监督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3.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6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监督检查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3.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7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检查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业务股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财政股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8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3.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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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监督

溆浦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业务股室、审理股、执行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3.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其他问责依据。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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