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怀政发〔2015〕50号文件要求,2017年10月3日经溆浦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实行管、评、审相分离,工程竣工结算全部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县审计局负责对参与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行为,增强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责任意识,确保我县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竣工结算审计的类别
1、竣工结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委托咨询服务机构或专职人员实施工程结算审计。
2、竣工结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我县咨询服务机构库中依规抽取咨询服务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审核,审核结果确定后7日内报送县审计局,县审计局抽取20%的项目进行复核。
3、竣工结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有职称的工程人员或合法的咨询服务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审核。县审计局在常规审计中进行复查。
(二)关于工程变更的申请
1、工程变更严格按溆政发[201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必须有施工、监理、建设、设计等部门的论证意见书及建设单位行政会议决定。
2、单项签证变更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批,并由其法人代表签字;单项签证变更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单项签证变更工程造价增减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项目,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批。
3、跟踪审计项目工程变更的造价核查由审计部门实行,其它项目变更的造价核查由财政部门实行。
(三)关于咨询服务费的计取
1、咨询服务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发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9]81号)、《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规定的标准计取。
2、根据2016年第13次“溆浦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审计部门委托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咨询服务机构服务费由财政预算安排;融资平台建设项目审计的咨询服务机构服务费(不含扶贫攻坚等专项贷款),由审计或财政部门根据与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付款证明,咨询服务机构开具发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咨询服务机构,服务费计入建设项目成本;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审核的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咨询服务机构,服务费计入建设项目成本。
(四)关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已完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工程量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量结果为依据,使发包人支付的进度款与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相匹配。综合单价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为依据,进行申报。严格执行《溆浦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溆政发[2015]13号)的规定,建设期间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跟踪审计项目支付工程款时,需经审计审核。
(五)关于竣工结算资料送审的要求
1、建设单位须于建设项目完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28日内,向县审计局申请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2、同一项目有多条资金来源渠道的,必须一并送审,不能分解项目送审,避免多报、重报、漏报的现象。
3、实行“六不审”制度。无设计、无招投标、无施工合同、超投资无审批、变更无报审、无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项目不予审计。
4、资料必须按照溆浦县审计局规定的样本送审(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