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秸秆产生量逐年增加,露天焚烧秸秆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加剧大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安全。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湖南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秸秆综合利用的决策部署,溆浦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科学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旨在通过分类管控、精准施策,有效减少秸秆露天焚烧行为,推动秸秆资源化利用,改善空气质量,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动秸秆禁烧区划定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禁烧区和限烧区范围
1. 重点区域耕地禁烧范围:(1)溆浦县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实体地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2)沪昆高速铁路、湘黔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3)娄怀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4)G354、G536、G241国道,S322、S244、S332、S308省道等7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4)桥江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 各乡镇禁烧区和限烧区范围:各乡镇禁烧区、限烧区划定至村民小组,明确部分村组划为禁烧区,部分村组划为限烧区。
(二)明确禁烧和限烧要求
1. 禁烧要求:(1)禁烧区内严禁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下露天焚烧秸秆;(2)因病虫害需焚烧的秸秆,须经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方可焚烧;(3)禁烧区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加强宣传和监管。
2. 限烧要求:(1)限烧区内,乡镇政府应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巡查和管控。(2)限烧区出现以下情形时,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预测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夜间时段(18:00至次日9:00);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焚烧情形。
(三)明确职责分工
1.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2.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3.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巡查、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组织实施工作。
4.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 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时间及废止文件
《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9日公布的《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溆浦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禁烧时段的通告》(溆政函〔2024〕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