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溆浦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政策解读作简要说明:
一、文件出台背景
第一、制定《办法》,是践行新时代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粮食是最基本的食品,也是最基本的食品加工原料,粮食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党的十九大指出,“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同时更加注重粮食品质和质量安全”。2019年9月9日中央深改委第十次会议再次强调“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坚持数量质量并重”。
第二、制定《办法》,是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重点内容。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制定《办法》,是维护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的现实需要。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机制,有利于解决因粮食质量安全超标造成的“卖粮难”问题,以减少种粮农民的经济损失;有利于从源头管控超标粮食的流向渠道,以维护公众粮食消费安全。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1、关于超标粮食的定义
《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
2、关于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职责分工
《办法》规定,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粮食部门负责辖区内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处置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对超标粮食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和按退坡比例承担价差亏损;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超标粮食收购所需信贷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3、关于粮食经营者、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办法》规定,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食品生产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超标粮食作为食品原料。
4、关于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
《办法》规定,超标粮食收购实行公示、定点收购、超标粮食应按检验结果分级收购、分仓储存。
5、关于超标粮食定点收储库点应具备的条件
《办法》明确,应根据库点实际和规定条件设置定点收储库点。规定条件是指《溆浦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具体为: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量;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其他有关规定。关于超标粮食的处置方式
6、《办法》规定,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对镉含量0.4mg/kg以上的粮食做饲料、工业等转化用粮,定向处置,严防流入口粮市场。加强对0.2mg/kg-0.4mg/kg的政策性粮食的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出库质量检验和质量检测报告随货同行制度,实行定向销售。
7、关于超标粮食销售管理
《办法》规定了超标粮食超标粮食实行定向竞价销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企业参与竞标,并依照企业加工处理能力,限制企业购买数量。中标企业所购粮食只限本企业使用,严禁转让及改变用途。
8、关于超标粮食转化处置管理
《细则》规定,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等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后一周内,要将处置结果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9、关于超标粮食处置费用
《办法》规定,超标粮食处置相关费用(含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10、关于超标粮食的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追溯制度,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实现全程监管,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二)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将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超标粮食实行定向竞价销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企业参与竞标,并依照企业加工处理能力,限制企业购买数量。中标企业所购粮食只限本企业使用,严禁转让及改变用途。我县符合省里要求的超标粮食处置转化企业只有一家,为确保超标粮食处置转化,因此限制企业购买数量,中标企业所购粮食只限本企业使用,严禁转让及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