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目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5号)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
二、证明事项清理范围
清理的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省实施的证明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三、取消的证明事项
在办理城区私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过程中,取消房屋鉴定D级证明,改为现场踏勘;取消无房证明,改为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把关。